关于印发《晋中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科技部门,晋中开发区科技服务中心,晋中市国家农高区农业科创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打造一批具有高水平创新能力的科技领军企业,按照中共晋中市委办公室、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23]2号),市科技局制定了《晋中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晋中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中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引导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领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本市注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

(三)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应具有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等I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四)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或占当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4%(含)以上;

(五)企业具有一定研发实力的科研团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技术人才梯队;

(六)企业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中具有一定辐射带动性、示范性、引领性,已成为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

(七)企业上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没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 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科技领军企业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按照自愿原则,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晋中市科技领军企业申请表;

2、相关印证资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研发团队建设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证书复印件;

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⑥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⑦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活动、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活动等证明材料;

⑧企业在行业市场占有率佐证材料、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佐证材料;

⑨企业其他荣誉及资质等。

(三)审核推荐。归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函及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晋中市科技专家库选取。

(五)公示发布。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晋中市科技领军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相关程序,正式发布科技领军企业名单。

第六条 对于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平台、项目。

第七条 已认定的晋中市科技领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三年内限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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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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