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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奖励资金(第八批)申报

支持对象

(一)重大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企业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三)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促进机构

申报条件

(一)重大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企业

1.在山西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导方向。3.直接利用外资 1000 万美元(或等值资金,以下同)以上。(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跨国公司在山西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第 22号)规定的条件在山西境内登记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设立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管理性公司。

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山西境内,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

②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5000 万美元,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母公司授权其管理的境内外企业数(含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山西省)。

2.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履行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跨省市区域的研发、采购、销售、物流、结算、资金管理、培训、信息处理等支持服务职能,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设立,且企业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山西境内,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5000 万美元,并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额超过500万美元。母公司授权其管理服务的境内外企业数(含分公司)不少于2 家。

(三)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促进机构

1.促进机构指在国内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外资促进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商会、协会、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和自然人)。

2.成功引进的企业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位资金 1000 万美元以上。


政策奖励

(一)重大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企业

1..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但不重复奖励),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人民币奖励。(计算举例:实际到位外资 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特别重大的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予以支持。

(二)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按照注册资金的 10%给予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按照6:2: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企业,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计算举例:实际到位外资 1000 万美元奖励人民币 100万人民币,第一年拨付60 万元,第二、三年分别拨付 20万元)

(三)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促进机构

1.对引进重大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项目到位资金1000 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给予人民币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计算举例:实际到位外资 1000 万美元奖励人民币 10 万人民币)

2.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外资促进中介机构,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同时采取线上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线上报属地商务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片区)内的企业报晋中市商务局初审。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于2025年3月21日前通过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晋企惠”,网址:https://zcfw.sxzwfw.gov.cn/#/home)准确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1.申报单位登录“晋企惠”平台自行注册账号。已在平台注册账号的,可直接登陆进行申报。

2.项目申报名称为“山西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奖励(重大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企业到资奖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促进机构)”,申报单位须根据自身申报方向选择在相应版块在线提交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山西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晋商资函〔2021〕277号)和线上申报平台说明〕。

3.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须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二)地市初审

初审单位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出具初审报告及审核情况汇总表,2025年3月28日之前通过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扫描上传电子版初审报告后报省商务厅。


申报材料

(一)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企业资金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直接利用外资额度证明材料。

商务部《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已经审核入统的资金,根据下列资金类型提供材料。分别是:

(1)现汇、跨境人民币。须提供 FDI 入账登记表、银行流水单等。

(2)实物。须提供海关报关单、资产评估报告、股东/董事会决议、投产证明等。

(3)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非专有技术)。须提供专利证书、资产评估报告、技术转让协议、股东/董事会决议、投产证明等。

(4)土地使用权。须提供原土地权属证书、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新的土地权属证书、股东/董事会决议或章程等。

(5)利润再投资。须提供利润来源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单、关于利用分配和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等。

(6)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银行流水单、股东/董事会决议等。

(7)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需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单或内部记账凭证、关于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等。

(8)已登记外债转增注册资本。需提供外债变动反馈情况表、外债签约情况表(债转股)等。

(9)土地保证金转让注册资本。需提供境外投资者支付土地保证金的银行流水单、竞拍成功后土地保证金转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银行流水单(或土地竞拍成功后的通知公告、土地管理部门的收据)。

(10)其他。商务部《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可入统的资金类型,如清算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出资。

3.其他材料。包括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资金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申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山西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4.母公司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或身份文件(复印件);母公司近一年度依法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6.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或总部型机构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主管运营的高管人员的授权文件、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许可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三)外资促进机构资金申报材料

1.中介机构应在所引进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于山西省登记注册之日前,凭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和中介机构或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初审单位填写《山西省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初审单位在收到登记备案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3.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中介机构或企业,在所引项目达到规定要求后按程序申报。


申报时间

2025-03-17 至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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