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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金融专项申报

支持对象

本年度支持类型主要包括:贷款贴息、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和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

申报条件

(1)贷款贴息

① 申报对象

依法注册且征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

② 申报条件

申报贷款贴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入库企业或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2)申报主体征信良好且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

3)申报主体无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4)申请贴息的贷款,需在系统提交前已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逾期还款情况;

5)申请贴息金额需在2万元及以上,低于2万元不予受理;

6)申请贴息的贷款未享受过同级同类财政资金补助;

7)单个支持对象享受贴息额(之前年度+本年度申报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

① 申报对象

依法在山西省内登记注册,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设立专属信贷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

② 申报条件

申报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商业银行省一级分行;

2)申报主体征信良好且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

3)专属信贷金融产品是指,申报通知发布前由商业银行与省科技厅联合发文明确或由商业银行推出并已在省科技厅备案,专门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服务的信贷金融产品;

4)商业银行按风险程度对逾期贷款划分类型为不良贷款后,进行了积极催收且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仍未收回的部分计入不良贷款损失;

5)在不良贷款中存在恶意骗贷行为的,不属于本专项支持范围。

(3)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

① 申报对象

依法在山西省内登记注册,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设立专属信贷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

② 申报条件

申报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商业银行省一级分行;

2)申报主体征信良好且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

3)专属信贷金融产品需在申报通知发布前,商业银行与省科技厅联合发文明确或由商业银行推出并已在省科技厅备案,专门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服务的信贷金融产品;

4)专属信贷金融产品授信总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

(4)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① 申报对象

依法在山西省内登记注册,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② 申报条件

申报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公司;

2)申报主体征信良好且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

3)对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机构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贷款进行融资担保时,产生的担保代偿损失进行补偿;

4)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进行了积极催收且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仍未收回的部分计入担保代偿损失;

5)在担保代偿损失中存在恶意骗保行为的,不属于本专项支持范围。

(5)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① 申报对象

依法在山西省内登记注册,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提供股权服务的股权投资机构

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2)申报主体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

3)申报主体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4)申报主体征信良好且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

5)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6)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

① 申报对象

山西省内注册成立的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

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成立1年以上;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入库企业或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3)申报主体征信良好且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

4)申报主体无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5)投保险种是围绕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环节。

(7)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

① 申报对象

具有一定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基础,与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合作或受委托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行规范,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具有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场地条件和基础设施;

3)设置科技金融服务部门和专属服务团队,至少有3名科技金融服务人员;

4)已经与当地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已建成服务机构子平台或已加入省科技金融平台;

6)与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合作或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7)已经开展的科技金融服务相关工作至少符合以下内容中三条:

a. 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及全省科技创新重点任务开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如: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

b. 帮助科技型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

c. 开展科技金融培训活动或融资对接会;

d. 联合金融机构开展入企服务工作;

e. 结合本机构优势开展股权服务、规范化股改、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等金融服务工作;

f. 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出台创新的科技金融产品;

g. 已建成线上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政策奖励

(1)贷款贴息

对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补贴(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委托贷款和票据贴现产生的利息支出,均不属于本年度贷款贴息支持的范围)。贴息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且贴息额最高为贷款金额的3%(含),每个支持对象贴息额累计最高20万元,计算贴息时以支持期内贷款实际计息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2)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

对商业银行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发放的专属信贷金融产品(信用贷款)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不良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发放的专属信贷金融产品(信用贷款)年末不良率超过1%时,对超过1%且小于3%(含)的不良贷款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不良贷款损失的30%,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200万元。

(3)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

商业银行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设立的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在2022年度授信总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在上年基础上授信总规模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4)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对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担保代偿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担保代偿损失的20%。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200万元。

(5)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股权投资机构向省内注册登记时间5年以下(含)的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以货币资金方式完成股权投资,可在实缴投资1年后,申请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标准为扣除政府出资后投资额度的2%,最高30万元。同一家投资机构年度获得支持额度最高200万元。

(6)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

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保险合同时间为准)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其支出的保费可申请保费补助。补贴标准为实际支出保费的50%,每个支持对象年度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7)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

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债权加股权”科技金融精准对接、科技创新政策宣贯、投融资辅导、科技金融服务线上子平台建设以及相关创新创业活动进行补助。补助事项包括: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活动所产生的场地、专家、线上平台建设等直接支出给予后补助(不包括基本建设、工资性支出等费用),单个服务机构补助额年度最高100万元。


申报程序

1.网络申报通过“山西省科技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系统)”(网址:https://kjpt.kj15331.com:8443/stpmmp/)进行,相关事项请参考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说明。申报单位填写《山西省科技金融专项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提交至组织推荐部门。系统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4月7日。

2.申报单位在推荐部门网络审核通过后,下载申报材料,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将申报书和相关附件一式六份简装成册,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920室)。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3年4月14日。


申报材料

《山西省科技金融专项项目申报书》


申报时间

2023-03-08 至 2023-04-07

其他

(1)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重点支持范围:

① 属于山西十大重点产业链链主和链核、特色专业镇范围以及我省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科技型企业。

② 拥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包括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

③ 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④ 注册时间在五年内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⑤ 银行设立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专属信贷金融产品支持的科技型企业。

(2)本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和国家及我省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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