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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省科技金融专项申报

支持对象

本年度支持类型主要包括:贷款贴息、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和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

申报条件

申报贷款贴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入库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符合以上条件之一;

(2)申报主体征信良好且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

(3)申报主体无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4)已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逾期还款情况;

(5)系统自动计算的年度申请贴息总额需在2万元(含)以上;

(6)按照申报系统要求逐一上传附件,附件内容需清晰完整可审核;

(7)申请贴息的贷款未享受过同级同类财政资金补助;

(8)单个支持对象享受贴息额(之前年度+本年度申报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申报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商业银行省一级分行;

(2)申报主体征信良好且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

(3)专属信贷金融产品是指,申报通知发布前商业银行与省科技厅联合发文明确或由商业银行推出并已在省科技厅备案,专门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服务的信贷金融产品;

(4)商业银行按风险程度对逾期贷款划分类型为不良贷款后,进行了积极催收且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仍未收回的部分计入不良贷款损失;

(5)在不良贷款中存在恶意骗贷行为的,不属于本专项支持范围。

申报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商业银行省一级分行;

(2)申报主体征信良好且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

(3)专属信贷金融产品需在申报通知发布前,商业银行与省科技厅联合发文明确或由商业银行推出并已在省科技厅备案,专门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服务的信贷金融产品;

(4)专属信贷金融产品授信总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

申报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公司;

(2)申报主体征信良好且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

(3)对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机构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贷款进行融资担保时,产生的担保代偿损失进行补偿;

(4)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进行了积极催收且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仍未收回的部分计入担保代偿损失;

(5)在担保代偿损失中存在恶意骗保行为的,不属于本专项支持范围。

申报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2)申报主体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

(3)申报主体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4)申报主体征信良好且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

(5)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六)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

申报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成立1年以上;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入库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符合以上条件之一;

(3)申报主体征信良好且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

(4)申报主体无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5)投保险种是围绕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环节。

申报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合作或受托开展相关工作;

(2)运行规范,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具有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场地条件和基础设施;

(4)设置科技金融服务部门和专属服务团队,至少有3名科技金融服务人员;

(5)已经与当地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6)已建成服务机构子平台或已加入省科技金融平台;

(7)已经开展的科技金融服务相关工作至少符合以下内容中三条:

①围绕全省科技创新重点任务开展的金融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重点产业链链主链核企业、专业镇企业、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等;

②帮助科技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

③开展科技金融培训活动或融资对接会;

④联合金融机构开展入企服务工作;

⑤结合本机构优势开展股权融资服务、规范化治理、股改挂牌、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等金融服务工作;

⑥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出台创新的科技金融产品;

⑦已建成线上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⑧为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内注册的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服务。


政策奖励

(一)贷款贴息

对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补贴(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委托贷款和票据贴现产生的利息支出,均不属于本年度贷款贴息支持的范围)。贴息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且贴息额最高为贷款本金的3%(含),计算贴息时以支持期内贷款实际计息天数作为计算依据,每个支持对象贴息额累计最高20万元。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

对商业银行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发放的专属信贷金融产品(信用贷款)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不良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发放的专属信贷金融产品(信用贷款)年末不良率超过1%时,对超过1%且小于3%(含)的不良贷款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不良贷款损失的30%,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200万元。

(三)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

商业银行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设立的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在2023年度授信总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在上年基础上授信总规模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担保代偿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担保代偿损失的20%。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200万元。

(五)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股权投资机构向省内注册登记时间5年以下(含)的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以货币资金方式完成股权投资,可在实缴投资1年后,申请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标准为扣除政府出资后投资额度的2%,最高30万元。同一家投资机构年度获得支持额度最高200万元。

(六)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

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保险合同时间为准)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其支出的保费可申请保费补助。补贴标准为实际支出保费的50%,每个支持对象年度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七)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

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债权加股权”科技金融精准对接、科技创新政策宣贯、投融资辅导、科技金融服务线上子平台建设以及相关创新创业活动进行补助。补助事项包括: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活动所产生的场地、专家、线上平台建设等直接支出给予后补助(不包括基本建设、工资性支出等费用),单个服务机构补助额年度最高100万元。



申报程序

(一)网上填报

1.填报方式:网络申报通过“山西省科技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系统)”(网址:https://kjjh.kj15331.com/stpmmp/)进行,相关事项请参考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说明。申报单位填写《山西省科技金融专项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提交至组织推荐部门。

(二)组织推荐

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创业投资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由归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推荐和初审工作,各贷款行省级分行负责贷款贴息项目数据真实性审核工作。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由省科技厅负责资料受理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初审工作。

(三)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在推荐部门网络审核通过后,下载申报材料,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将申报书和相关附件一式两份、材料之间用彩色纸隔开、添加书脊装订成册(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一式五份装订成册),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创业投资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由组织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盖章并出具推荐汇总表后集中报送至指定地点。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直接报送至指定地点。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4年5月24日。

(四)评审流程

1.形式审查

对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诚信情况,材料要素齐备情况。

2.会议评审

贷款贴息项目、科技保险补助项目主要根据重点支持范围、支持类型、填报数据等评判是否对申报项目进行支持及支持金额。金融机构风险补助项目、专属产品奖励项目、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项目主要根据机构条件、专属产品、填报数据等评判是否对申报项目进行支持及支持金额。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项目采用现场汇报方式评审,主要根据机构情况、服务活动、费用支出等评判是否对申报项目进行支持及支持金额。

3.现场考察

对通过会议评审的项目,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考察。考察要点包括:查验申报材料真实性,核实相关数据等。


申报材料

《山西省科技金融专项项目申报书》

申报时间

2024-04-16 至 2024-05-17

其他

1.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重点支持范围:

(1)属于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2)属于山西省重点产业链链主和链核、特色专业镇范围以及我省重点产业的科技型企业。

(3)建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包括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

(4)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5)注册时间在五年内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6)银行设立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专属信贷金融产品支持的科技型企业。

2.本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和国家及我省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3.专项资金由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自行确定用于科技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科技金融平台及服务活动、银行类金融机构专属信贷产品人员贡献奖金等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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