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

晋商电函〔2023〕382号


各市商务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同步推进“两个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全面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促消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积极作用,打造电子商务发展新格局,助力全省全面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8号)有关精神,决定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并制定了《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建办法(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创建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商务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将电子商务示范创建作为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对照《创建办法》,推荐满足要求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申报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并提交《创建办法》要求的申报材料和正式推荐文件,于9月11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

二、本次示范创建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21-2022年。参评对象须按照《创建办法》有关要求,准确填报《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围绕自身建设,参照申报书编制要点(附件4、5),突出提升经营能力、服务能力、示范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及成效,如实编制申报书。

三、各市商务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对参评企业和基地报送的数据、申报书进行认真审核,杜绝错、忘、漏和数据不一致,以及提供不实信息等情况的发生,确保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李娜  0351-4063136

邮  箱:sxswtdsc@163.com

附件:

1.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建办法(试行)

2.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3.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表

4.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制要点

5.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书编制要点

6.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7.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遴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山西省商务厅

2023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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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电函〔2023〕382号(附件).doc

附件1


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和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公平、科学量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示范企业、示范基地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总量控制、适当增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位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基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没有被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无涉黑涉恶及重大安全事故问题,在行业具有良好影响。

(二)遵守《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安全生产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三)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且运营规范稳定,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具备相应条件: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的企业。其中,零售平台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亿元(含)以上、批发平台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25人(含)以上。

2.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

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或销售本地农特产品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25人(含)以上。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

4.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500人(含)以上。

5.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超过100%,模式全省领先,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四)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五)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六)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七)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八)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九)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十)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一)在已开展本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活动的地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六条 围绕建设网络强国目标和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以下单个或多个方面创新发展:

(一)促融合。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和产业形态,推动与传统产业带、智能制造、实体商业、县域经济、社交网络、对外贸易等开展深度融合,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化供应链平台,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促民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带动就业、扶农助农、公益慈善、社会应急保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餐饮、医疗、出行、住宿、旅游、文体等与民生相关领域开展在线服务创新。

(三)促发展。统筹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丰富商品供应,推动老字号复兴,培育新消费品牌,促进消费和产业升级;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供需对接、资源支撑、金融信贷、技术保障、人才培训等服务,为企业赋值、为产业赋能。

(四)促振兴。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数商兴农,在产销对接、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广、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促环境。合法合规经营,健全企业合规体系,完善平台规则与治理,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加强绿色低碳发展,推广绿色包装,引导绿色消费;推动建立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省级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积极开展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责任。

第七条 申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经营管理主体需满足第五条中的前两项条件;

(二)基地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每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1亿元以上,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三)基地具备一定集聚能力,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直播基地可以酌情降低,下同),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

(四)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入驻数量达20家以上,占基地所有入驻企业的70%以上,且基地整体企业入驻率不低于80%,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五)基础设施较为健全,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办公环境、基础网络、仓储物流等保障,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

(六)电商配套服务较为完善,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业务所需的业务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训、企业孵化、市场开拓等全方位服务;

(七)基地在数字商务建设领域成效较为突出,与当地优势产业结合度较高,积极推动数字商务技术模式创新、数字化赋能、绿色低碳转型,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能发挥积极作用;或积极开展“数商兴农”,在建设农村电商新型基础设施、打造农产品网络新品牌、培育电商应用新农人等方面措施有力、效果明显,且具备示范和推广价值;

(八)在已开展本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活动的地市,申报基地原则上应是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报送材料。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填报《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编制企业申报书,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材料真实性声明、其他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中各项填报内容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报各市商务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申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填报《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表》,编制基地申报书,并提供基地经营管理主体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基地经营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等,由政府主导设立的基地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文)、基地办公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租赁时间不低于5年)、基地经营管理主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材料真实性声明、其他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表》中各项填报内容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报各市商务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第九条 材料初审。各市商务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对申报主体提交的资料、数据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和推荐顺序,并将推荐文件和企业、基地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省商务厅。

第十条 专家评估。省商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主体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提出评估意见和拟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名单。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经厅领导批准后,将拟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由省商务厅组织复审。

第十二条 公布名单。在公示期间,对拟定的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名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确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各市商务局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市商务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商务厅。

第十四条 自首次确认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起,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实施动态调整。综合评价按照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原则,兼顾地区差异、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和情况,组织专家对参评单位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对综合评价成绩合格的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继续列入;对综合评价成绩较差的,取消示范资格;对各市推荐的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基地综合评价成绩优秀的,增补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获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的自动列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发生合并、分立、转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市商务局报告。市商务局收到报告后正式行文向省商务厅报备。

第十七条 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示范资格。

(一)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含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

(五)不配合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材料报送、经验总结交流不积极等影响示范创建相关工作的;

(六)不符合本办法其他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八条 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商务厅或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反映,省商务厅将适时组织专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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