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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申报

支持对象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位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基地。


申报条件

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无涉黑涉恶及重大安全事故问题,在行业具有良好影响。

(二)遵守《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安全生产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三)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且运营规范稳定,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具备相应条件: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的企业。其中,零售平台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亿元(含)以上、批发平台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25人(含)以上。

2.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或销售本地农特产品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25人(含)以上。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

4.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500人(含)以上。

5.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超过100%,模式全省领先,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四)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五)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六)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七)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八)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九)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十)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一)在已开展本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活动的地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申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经营管理主体需满足第五条中的前两项条件;

(二)基地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每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1亿元以上,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三)基地具备一定集聚能力,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直播基地可以酌情降低,下同),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

(四)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入驻数量达20家以上,占基地所有入驻企业的70%以上,且基地整体企业入驻率不低于80%,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五)基础设施较为健全,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办公环境、基础网络、仓储物流等保障,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

(六)电商配套服务较为完善,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业务所需的业务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训、企业孵化、市场开拓等全方位服务;

(七)基地在数字商务建设领域成效较为突出,与当地优势产业结合度较高,积极推动数字商务技术模式创新、数字化赋能、绿色低碳转型,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能发挥积极作用;或积极开展“数商兴农”,在建设农村电商新型基础设施、打造农产品网络新品牌、培育电商应用新农人等方面措施有力、效果明显,且具备示范和推广价值;

(八)在已开展本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活动的地市,申报基地原则上应是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政策奖励

政策扶持

申报程序

1.报送材料。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填报《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编制企业申报书,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材料真实性声明、其他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中各项填报内容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报各市商务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申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填报《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表》,编制基地申报书,并提供基地经营管理主体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基地经营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等,由政府主导设立的基地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文)、基地办公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租赁时间不低于5年)、基地经营管理主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材料真实性声明、其他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表》中各项填报内容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报各市商务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2.材料初审。各市商务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对申报主体提交的资料、数据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和推荐顺序,并将推荐文件和企业、基地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省商务厅。

3.专家评估。省商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主体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提出评估意见和拟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名单。

4.结果公示。经厅领导批准后,将拟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由省商务厅组织复审。

5.公布名单。在公示期间,对拟定的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名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确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并予以公布。


申报材料

《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表》

申报时间

2023-08-23 至 2023-09-07

其他

本次示范创建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21-2022年。参评对象须按照《创建办法》有关要求,准确填报《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山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围绕自身建设,参照申报书编制要点,突出提升经营能力、服务能力、示范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及成效,如实编制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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