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是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技术经济组织。

  第四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对全市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管理,支持鼓励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市经信委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发布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受理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三)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四)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五)制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六)公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第二章 认 定

  第七条 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0日。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 000万元以上;

  (二)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为技术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技术中心为独立组织机构,中心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和制度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技术中心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六)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一年内(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2)涉嫌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4)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向所属的县(市、区)经信局、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现场进行审验,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正式行文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式三份),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初评,并组织评审答辩。

  (四)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省、市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五)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公布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定期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市经信委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评价与申报认定同步。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参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根据当年的评价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于当年5月30日前上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或有关专家对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按规定进行分析、打分,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市经信委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85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低于60分;

  (二)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

  (三)企业已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四)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评价不合格的;

  (四)企业自行放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企业技术中心日常管理,定期召开技术中心工作会,对技术中心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企业上报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材料的数据和内容应真实、完整、合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技术中心评价中受到警告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六条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及排名前列的企业技术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作为重点向省经信委推荐。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依据国家税收政策给予优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市经济委员会、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国税局、太原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并经技装〔200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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