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工信创新发〔2025〕10号

各县(区、市)工信局、榆社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开发区经济运行部,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参照《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工信、财政、科技、税务等四部门新修订了《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科技局

晋中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0日

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技术经济组织,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四条 为推进技术中心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对全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持续发展、做大做强的重要依托。技术中心的运行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方面应考虑技术发展的规律与特征,有利于技术人才能力的发挥及技术成果的实现。另一方面应紧紧围绕市场需求,把技术中心建设成为能够对市场信息进行快速反应的组织。同时应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决策作用,发挥技术中心在制定企业长远发展战略中的作用,使企业真正走上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的道路。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每年认定1次。受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时间请关注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

第七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加大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投入,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3.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4.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5.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6.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7.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8.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拟申报企业向所属的县(区、市)工信局、开发区经济运行部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省、市技术创新发展规划,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后,确定入围企业。

4.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后颁布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1.材料上报: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按照评价通知将评价材料上报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材料、数据的初审与评价: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3.评价结果确认: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的评价实行评分制,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

(3)企业已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警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可以暂缓评价,但不得超过两年:

(1)企业搬迁;

(2)企业重组;

(3)企业技术、产品出现重大调整。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不具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

(2)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评价不合格的;

(5)企业自行放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二条 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对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不得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已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撤销资格。

第十四条 在技术中心评价中受到警告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

第十五条 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价中取得优秀成绩并达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市科技局对技术中心申报的项目给予审核优先和资金支持;税务机关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经信技发〔2018〕10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订阅标签:      工信 晋中市 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中心
                        该类型已订阅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拨打助企热线

免费获取一对一政策申报建议服务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 【科小申报】认定成功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奖励3万元 资质认定
    立即评测
  • 【忻州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立即评测
  • 【长治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省级20万元 市级10万元
    立即评测

客服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130 9907 7097 139 3512 8636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在线QQ

QQ咨询

需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