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级建立股改企业培育库的通知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分级建立股改企业培育库的通知

晋民营发〔2024〕39号

各市、县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高质量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办法》(晋民营发〔2024〕31号),更好的引导民营中小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和融资能力,省民营经济局拟分级建立股改企业培育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建立股改企业培育库是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落实《高质量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办法》的一项具体工作,对于引导推动民营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管理水平,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入库标准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

  (二)有效期内的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上简称“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民营中小企业。

  (三)有意愿股改且尚未进行股改的民营中小企业(2024年当年已完成股改的民营中小企业可申请入库)。

  (四)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股改时企业存续期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五)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企业登记注册时即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进行了二次股改的企业不予入库。

  (七)国家和省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房地产开发业、金融服务业不予入库。

  省、市、县三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分级建立股改企业培育库。当地民营经济发展局与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要明确股改工作职责,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协调建立股改企业培育库。

  三、入库审核流程

  (一)企业申报

  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填报《股改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相关印证材料一并扫描报送至注册地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

  (二)分级审核

  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县级股改企业培育库,汇总后上报市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市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形成市级股改企业培育库;各市汇总上报省局后,形成省级股改企业培育库。

  四、培育库管理

  股改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每年3月份和8月份,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开展拟股改企业入库工作,填写汇总《股改企业培育库入库汇总表》并逐级上报(2024年度入库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审核上报);次年3月底前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开展退库清理工作,对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及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进行清理,汇总填写《股改企业培育库退库汇总表》,并逐级上报。省局根据各地上报的调整汇总名单,建立完善当年度省级股改企业培育库。股改企业培育库是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储备库。对有意愿上市的股改企业,省局将向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推荐。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库股改企业的工作指导、业务辅导和培育服务,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帮助企业解决股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库企业如发生名称、法人、地址等重要信息变化的,要及时向各级民营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报告变动情况。

  联系人:省局协调服务处    樊波    0351-5607178

  附件:

1.股改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wps

2.股改企业培育库入库汇总表.wps

3.股改企业培育库退库汇总表.wps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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