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焊工技能人才评价需求,保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连续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和《关于焊工职业技能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就培函〔2022〕50号),现就在我省开展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要求,对于焊工中“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及“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涉及职业资格,依法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由新版目录内规定的部门开展准入类职业资格评价。对于非准入类焊工职业技能评价,纳入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由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布局规划

为稳妥推进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焊工职业认定质量,强化焊工职业认定评价质量管控,结合《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晋安办发[2023]84号)精神,由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照申报条件申请增设焊工职业(工种)。其中,拟面向本企业岗位职工或本院校师生开展焊工自主评价的评价机构按照所列申报条件申请增设。拟面向社会劳动者开展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遵循“分步有序推进”原则,按照“每市最多两个,省属最多五个”布局,由已备案评价机构按照所列申报条件申请增设。

三、开展条件

(一)申请为本企业岗位职工或本院校师生开展焊工自主评价的评价机构申报条件

1、申请增加焊工职业的自主评价企业,焊工是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较多,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增加焊工职业的自主评价院校,焊工职业学生较多,且与本院校主干专业直接相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2、自有与焊工相适应的场地、仪器仪表、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和设备,焊工实操场地和工位符合拟申报等级所对应焊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相关要求。

3、具有与焊工相应的专家队伍、考评人员以及试题资源。

4、自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工作以来,工作推进有序,能够严格履行质量管控措施,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为社会劳动者开展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申报条件

1、已具备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资格的自主评价企业、自主评价院校及社会培训组织,优先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企业或焊工人才培养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校。

2、自有与焊工相适应的场地、仪器仪表、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和设备。焊工实操场地和工位符合拟申报等级所对应焊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相关要求,有专业的通风和安全防火设施,实操工位20个以上,每个实操工位场地不低于2.5平米,并配套视频监控设备。

3、具有与焊工相应的专家队伍、考评人员以及试题资源。

4、自备案开展面向社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以来,评价工作已实现有序推进,已组织开展认定评价的职业(工种)达到备案职业(工种)的三分之二的覆盖面,能够严格履行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四、工作流程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符合以上申报条件并有意愿开展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增加焊工职业(工种)备案。

(一)申请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所属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市级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机构报送。

申请面向本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填报《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增加职业(工种)备案表》(附件1)。

申请开展社会化评价工作的,提交《山西省焊工职业社会化评价备案表》(附件2)。各市开展焊工社会化认定的机构原则上可推荐1-2个已备案机构,根据区域焊工从业人员的增减情况,适时增减认定评价机构。

(二)备案评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级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机构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受托考察评价机构场地、设备、试题、人员等条件以及是否能承担社会化评价工作。

(三)审核公示。省属评价机构由省人社厅评估后公示,市(县)属评价机构由所在市级人社局评估后,统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总后报省人社厅审核公示。

(四)向部报备。省人社厅将评估后符合增加焊工职业备案条件的评价机构统一报人社部备案。

(五)评价实施。评价考务流程参照《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标准实务手册》与《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南》。焊工设施设备条件须满足《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设施设备条件清单》(附件3)。

(六)评价结果。评价结束后,评价机构按规定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证书上焊工职业名称后注明“只表明技能水平,不代表上岗准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公示认定结果,纳入全国技能人才统计。

(七)监督管理。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省市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加强质量督导、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焊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考核方式、内容、时间以及考评人员等要求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二)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远程监控相结合等方式,对评价全过程实行抽查检查。

(三)从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已备案机构有序开展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各地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保障国家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规范运行,严格质量监督,加强指导服务,确保评价工作平稳过渡。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

(四)联系方式:

1、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术服务科

联系人:杜冬琴电话:0351-4728857

通讯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金港大厦B座1204室(030001)

2、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郜军电话:0351-7676080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山西焦煤双创基地B座1824室(030006)

附件.zip:1.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增加职业(工种)备案表

       2.山西省焊工职业社会化评价备案表

       3.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设施设备条件清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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