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经信技发【2018】106号

各县(市、区)经信(商粮)局、开发区经济运行部、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参照《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

      晋中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负责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晋中市经信委会对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晋中市市级技术中心管理办法.pdf


晋中市经济和信化委员会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科技局  晋中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3日


附件

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技术经济组织。

    第四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全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子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持续发展、做大做强的重要依托。技术中心的运行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方面应考虑技术发展的规律与特征,有利于技术人才能力的发辉及枝术成果的实现。另一方面应紧紧围绕市场的需求,把技术中心建设成为能够对市场的信息进行快速反应的组织,同时应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决策作用,发挥技术中心在制定企业长远发展战略中的作用,使企业真正走上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的道路。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每年认定1次,受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第七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加大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投入,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3.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4.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5.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6.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7.企业一年内(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2)涉嫌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后果。

    第八条 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拟申报企业向所属的县(市、区)经商粮局、开发区经济运行部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2.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科技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省、市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结果、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入围企业,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颁布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

    第十条    当年通过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参加年度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材料上报:认定的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在下年4月30日前将《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材料》上报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评价材料依据《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指标体系及有关要求》编写。

    2.材料、数据的初审与评价: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晋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3.评价结果确认: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

    (3)企业已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黄牌警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2)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评价不合格的;

    (4)企业自行放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技术中心工作会,对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企业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认定或评价材料的数据和内容应真实准确、可靠,完整。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技术中心评价中受到黄牌警告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七条    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价中取得优秀成绩并达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市财政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市科技局对技术中心申报的项目给予审核优先和资金支持;

      税务机关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列入申报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作为重点向省经委推荐。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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