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农产发〔2020〕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省政府2020年初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要求,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全省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docx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27日


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以下简称省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省级示范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联合体的引导与支持,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第三条 省级示范联合体是指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联合体。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认定和监测,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省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对省级示范联合体的评定和监测,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联合体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省级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章程要包含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员名册、成员的职责分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办法、纠纷调处机制、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联合体解散程序及办法等内容。

 (二)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联合体内各成员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并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对接、要素联结和利益联接机制。

(三)联合体成立1年以上,且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一般应有至少1家上下游农业企业,10家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牵头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牵头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联合体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重点围绕杂粮、畜牧、蔬菜、干果、水果、中药材、酿造业七大特色优势产业,特别是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酿品、饮品、乳品、主食糕品、肉制品、果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中医药品)来组建。

(五)联合体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内部各经营主体总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带动农户总数超过3000户,带动农户收入要高于本县(市、区)同业农户10%以上。

第六条 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联合体牵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2.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3.联合体各成员工商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认定书)复印件;

4.龙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5.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带动农户数及收入证明;

6.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7.联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

(二)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市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申请资料审核的同时要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后,向省农业农村厅行文申报。

(三)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意见分别征求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审核意见。

(四)认定。对拟认定的省级示范联合体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无异,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以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省级示范联合体的监测程序与认定程序一致。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省级示范联合体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政策。

监测不合格者的,取消其省级示范联合体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和监测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地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农产办发[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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