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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支持对象

在山西省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

申报条件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和山西省高端新型研发机构。

(一)申报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山西省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山西省,注册或登记后运营1年以上。

2.发展方向明确。面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的重点领域,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3.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4.具备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5.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稳定,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

6.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自我造血能力,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出资方投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等能够保障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建设发展需要。

7.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5%且不低于100万元。

8.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标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检查、许可,涉及危险物品、特种作业等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能力。

9.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申报山西省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应在符合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

1.高标准战略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2.高层次人才团队。机构负责人或科研带头人一般应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机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5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50%,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20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40%以上。

3.高强度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4.完善的研发基础条件。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5.掌握核心技术。在重点产业领域取得1项及以上可自主自控的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

(三)对省委、省政府以及各市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申报认定。


政策奖励

1.省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12号)相应支持政策。

(一)强化科研引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要求申报各类国家及省级科技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省科技厅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二)加大财政支持。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按照建设周期持续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激发创新活力。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赋予符合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带项目或成果离岗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返回原单位时工龄连续计算,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

(四)鼓励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的,可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可依照相关规定,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技术成交额,给予其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优化建设环境。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重点为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采取提前介入、积极协调、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

2.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按照《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科规〔2023〕4号)择优对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财政奖补。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及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的20%给予财政奖补,同一家单位一个建设周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3.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等政策。

4.可依照科技部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申报程序

(一)自评申报。对照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提交至推荐单位。

(二)审核推荐。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级高新区为辖区内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汇总表(附件2)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申报材料

(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

(二)申报书中要求的相关附件支撑材料。


申报时间

2024-04-25 至 2024-12-31

其他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常年申报,定期认定方式进行。本年度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以后常态化申报,按批次集中组织认定,本年度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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