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吕梁市文化人才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吕文旅发〔2024〕135号

各相关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文化人才专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吕梁市文化人才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切实做好文化人才服务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项工作,根据文旅部印发的《做好文化人才服务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文旅厅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好文化人才专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人才服务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项工作(以下简称文化人才专项)正常有序开展,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相关文化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文化人才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本级文化人才专项工作的领导、协调、督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党办(人事科),负责对市级文化人才专项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检查及补助发放等工作。

二、选派程序

(一)选派人员由市属各文化艺术单位推荐、局党组会议研究议定,采用以市支持县的方式,在受援县开展短期文化服务。

(二)选派单位、选派人员与受援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权责,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协议自动解除。

三、选派人员条件

(一)选派人员应是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专业文化人才。

(二)原则上应选派在编在岗且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文化工作者,市属文艺院团中在岗10年以上且为受援单位需求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选派人员要求身体健康,能适应文化下乡服务工作需要。

四、选派人员职责任务

(一)全身心投入工作,积极主动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发现、培育乡土文化人才,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根据受援单位的工作需求,结合自身文化艺术特长,积极参与文化艺术培训和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辅导工作。

(三)结合实际,与受援单位协商后制订个人短期服务目标任务,并抓好目标任务的落实。要求全年大型活动服务项目不少于2项,每月至少指导、培训8天/次以上。

(四)做好信息记录和报送。采用文字、图片等形式记好工作日志,对基层群众反映需要帮助的问题事项要建立台帐。工作日志印证资料按季度由受援单位盖章后报送市文化人才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针对性,确保文化人才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各派出单位要按要求积极研究推荐人选,定期了解选派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帮助选派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工作与受援单位工作安排冲突的情况下,积极支持选派人员优先参与受援单位工作。

(二)选派人员在开展援助服务期间,要做到“十不准”:不准向基层群众提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准接受基层的吃请和报销开支;不准收受基层馈赠的钱物和土特产;不准参与公款娱乐消费;不准包办代替基层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准组织、参与赌博及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准工作日饮酒、酗酒;不准做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有违公序良俗的事;不准干扰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加强选派工作期间的考勤管理,选派人员日常接受本人所在单位的管理,在受援单位开展援助服务前,要和本人所在单位做好书面报备,说明本次文化服务内容、服务时长;在受援单位开展工作期间,无论公事、私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受援单位负责人书面请假,由本人所在单位及受援单位共同做好出勤情况统计及完善请销假手续。

六、工作考核

市文化人才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日常和季度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文化人才开展服务情况。日常考核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查检查为主,通过电话访问、实地访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日常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核减当月补助经费。季度考核由各受援单位负责,及时向市文化人才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书面考核意见,由领导小组依据考核意见和选派人员报回的季度工作日志印证资料核发补助经费。

七、工作保障

派出单位、受援单位要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关心支持选派干部,为选派干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一)选派工作满1年的,其工作表现、季度考核结果装入个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二)派出人员在选派服务期,原职务、职级、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三)选派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年度文化服务目标任务的,及时提交中止协议申请,说明中止理由,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更换人选,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正式予以更换。

(四)选派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补助,用于购买人身保险、按规定考核后以季度发放不超过1600元/月的生活工作补贴。生活工作补贴包含选派人员的交通、食宿以及为开展文化服务支出的工作费用等。

八、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参照本级文化人才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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