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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2024年度市级电商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

支持对象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 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其中,零售平台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批发平台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零售和批发平台企业交易额入统太原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低于10%,员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上。

2.电子商务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交易额入统太原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低于 10%,员工总数在 20 人(含)以上。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万元(含)以上。

4.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亿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5.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超过20%,员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上。

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应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专门的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相 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公共服务的区域。基地应由在太原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其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和规模应居全市领先地位。


申报条件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案,取得ICP证号。如有互联网信息增值服务,须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企业重视电子商务应用,有专门的电商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电商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6.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优秀,在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太原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2年以上。

(二)基地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每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5000万元以上,交易额入统太原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低于10%,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形成产业门类较全的集聚优势。

(三)基地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1000平方米,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且已正式投入使用;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20户,入驻率在80%以上:入驻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且经营情况良好(四)区域内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结合,能够对区域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五)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六)基地具有3家以上社零入统企业的优先列入。


政策奖励

政策扶持

申报程序

(一)申报。相关企业和基地参照本办法准备申报资料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遴选、确定推荐名单,将申报资料上报市商务局。

(二)评审。市商务局组织有关机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拟定示范企业和基地名单。

(三)公示。市商务局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和基地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确定为示范企业和基地,并予公布。


申报材料

(一)太原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1.太原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2.太原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

3.太原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承诺书。

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ICP证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7.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8.已经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证明材料及社零数据。

9.证明符合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太原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1.太原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表。

2.太原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书。

3.太原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承诺书。

4.已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单及经营情况简表。

5.基地经营管理主体的基本信息材料,包括经营管理主体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出具的平台运营企业近两年纳税证明等;

6.证明符合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条件的材料。


申报时间

2024-07-09 至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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