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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资金奖励申报

支持对象

从2024年度起,资金奖励申报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简称“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民营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1.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股改时企业存续期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2.企业在申报奖励资金前一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时即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进行了二次股改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

3.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属于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国家和省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房地产开发业、金融服务业不予支持。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股改前一年度主营业务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并盈利,其中:

“四上”企业中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要求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

6.企业达到一定的资产规模,其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工业类企业要求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企业要求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作净资产要求;

对注册地在原贫困县的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净资产指标降低为既定标准的80%(含本数)以上;

企业净资产指标以股改时的数据为准。

7.企业信用要求。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

8.企业加入省级股改企业培育库或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政策奖励

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入库的民营中小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

申报程序

1.拟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要根据省民营经济发展局的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地的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制作申报材料。

2.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负责对申报股改奖励资金的民营中小企业组织实地考察和初审。内容包括:确认企业是否生产经营正常且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非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判断企业是否了解股改的目的和意义及真实进行了股改;核实企业是否加入了省级股改企业培育库;核对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与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相关说明);查验企业申报资料中涉及有关资质;核对企业提供的各类复印件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在《山西省民营中小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正式行文向市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

3.市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接到县级民营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后,需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结合当地的产业发展情况,对企业改制目的、改制过程、改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并正式行文向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推荐。

4.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重点审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方面,专家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同时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向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属于有效期内“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情况进行核实。

5.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对评审结果进行会议研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的申请。


申报材料

1.山西省民营中小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情况及效果介绍;

3.企业变更登记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6.企业提供属于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认定文件或印证资料;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改时一年一期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可查询的二维码);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进行了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意见书(撰写指引见附件,具体内容可参照新三板法律意见书);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需提供可查询的二维码);

10.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参与企业股改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11.企业若已挂牌或上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具体申报资料以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上述资料,按照顺序,采用A4纸制作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时间

2024-10-08 至 202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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