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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申报

支持对象

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方面具有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绿色低碳、弹性韧性优势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

申报条件

 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1.示范城市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体量较大、产业特色鲜明的县级市也可申报。

2.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济基础较好,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软硬件基础扎实。

(2)重点发展产业规模体量大、技术水平领先、产业配套齐全、国际化水平高,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3)在全国或区域内具有较强的供应链协同和资源整合能力,高效集聚技术、资本、人才等支撑供应链创新发展的要素资源。

(4)交通、物流、金融等设施和条件相对完善,一般为全国或区域性枢纽,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顺畅流转。

(5)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积极构建推动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

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相关企业均可申报。

2.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位居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具有较强的供应链组织和控制力。

(2)协同化水平较高,产业链供应链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带动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3)资源整合能力较强,能够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培育形成供应链综合竞争优势。

(4)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持续提升供应链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政策奖励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相互交流,组织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申报工作,根据《工作规范》所明确的示范创建基本原则、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示范重点方向、示范申报流程等,在前期大力培育的工作基础上,组织本地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和企业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

(二)准备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和企业,按照《工作规范》及附件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填写《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报书》,并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书由三部分组成:申报表、申报书正文及评价指标。申报城市和企业还可提供其他能体现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效果的相关数据和说明材料。

(三)审核报送。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择优申报,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网址:https://emanage.mofcom.gov.cn)上传申报材料电子版。各省(区、市)申报城市不超过3个,申报企业不超过10家。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商务部将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工作规范》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核实,按程序确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


申报材料

《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报书》

申报时间

2023-09-25 至 2023-10-20

拨打助企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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