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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兑现

支持对象

(一)企业以开展科技创新为目的,利用山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向服务机构购买的各类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数据计算、技术(产品、工程)设计、样品加工、小试中试试验等创新服务。时间周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以发票日期为主要依据,参考服务合同、服务结果报告等材料)。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创新服务,本年度暂不兑现,纳入2025年度兑现范围。

(二)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1.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2.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主要包括:企业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各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活动;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商务法律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服务;工程

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创新券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西省省内注册(另有规定见注意事项)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认定),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研究中心等;

2.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未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主体名单;

3.在山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及山西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并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4.与所服务企业无任何隶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申报条件

申请主体须为在山西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认真阅读并遵守《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晋科发〔2024〕16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运行管理规范;

(二)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未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主体名单;

(三)通过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在库;符合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的企业或团队,团队由其入驻的孵化器等平台企业代为申请;

(四)与接收创新券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政策奖励

创新券兑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50%的比例核定,晋创谷外各企业每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50万元、晋创谷内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省与市财政资金按1:1分担。

鼓励有条件的市,采取市级创新券补助额度高于省级创新券补助额度的方式予以配套。

实际补助金额经专家评审和省科技厅审核后确定。


申报程序

(一)单位注册

服务机构、企业提前在创新券管理系统(http://218.26.228.127:11188/inno)中进行注册。服务机构注册时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批准文件。企业注册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创新服务

企业根据科技创新活动需要,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查询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事项,随时申请,随时使用,向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

(三)创新券绑定

创新服务完成后,企业将创新券兑现申请、服务合同、支付凭证、服务结果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检索报告等)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并通知服务机构通过系统进行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四)兑现申请

企业将完成创新券绑定的兑现申请资料,下载生成水印版并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市科技局,完成线下提交兑现申请程序。首批创新券申请兑现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17:00,第二批创新券申请兑现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提交《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同时应包括以下印证资料复印件:

1.服务合同。

2.发票。

3.资金支付凭证。

4.服务结果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检索报告等)。

5.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文件、或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文件、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或文件、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文件,或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的证明,未注册企业的团队由其入驻的孵化器等平台企业代为申请。

6.与接收创新券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的承诺书。

7.营业执照副本。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市科技局初审推荐

各市科技局应在企业提交兑现申请后尽快完成初审和推荐,一式二份报送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以下简称“省共享中心”)。省共享中心受理各市推荐的首批创新券申请兑现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17:00,第二批创新券申请兑现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六)省科技厅审核

省科技厅、省共享中心开展创新券申请兑现审核工作。

(七)公示

省科技厅对拟兑现名单、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八)兑现

省科技厅完成审核后,按程序向各市下达省级创新券资金,各市科技局连同省资金同时下达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创新券资金,完成本轮创新券兑现工作。


申报材料

在创新券管理系统(http://218.26.228.127:11188/inno)中进行注册。服务机构注册时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批准文件。企业注册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申报时间

2024-04-25 至 2024-10-15

其他

省共享中心受理各市推荐的首批创新券申请兑现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17:00,第二批创新券申请兑现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17:00。

(一)创新券实行即申即用、事后补助(企业先期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创新券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择优支持、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请各市科技局做好组织实施和初审推荐工作。

(二)每个企业可就多项服务申请创新券支持,多项服务累计申请不得超过创新券兑现额度。

(三)已经享受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的创新服务活动,不得重复申请。

(四)入驻晋创谷企业或团队可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创新服务,服务机构须在山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及山西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

(五)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创新券合作协议》相关约定,省内企业购买海南省服务机构的创新服务,可享受山西省创新券补助,服务机构须在山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及山西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

(六)企业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创新券服务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泄露创新券有关各方商业机密,不得侵害创新券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七)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企业和服务机构,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九)2022和2023年度省级创新券资金存在结余的市,先从其结余资金中列支2024年度省级创新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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