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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2024年度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

支持对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8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4.获得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直有关部门的相关认定。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6.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政策奖励

授予“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申报程序

(1)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省级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并附被推荐省级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 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山西省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3)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山西省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和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4)省级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 3月23日前上报省级示范平台正式推荐文件、《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1)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直部门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7)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2024-08-05 至 2024-08-12

其他

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3年,2021年前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可于今年重新申请认定。

省级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凡2021年8月前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可于今年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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