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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2024年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支持项目征集

支持对象

2024年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拟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征集。

(一)支持电商平台创新发展

1.对平台上年度网络交易规模超过5亿元(形成资金流,下同)、同比增速达50%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予以一定资金支持。

2.对企业搭建第三方平台撮合B2C类交易,上年度交易额达到1亿元(含)的企业予以适当奖励。

3.对建设集交易、金融、物流、信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平台年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或服务性收入超过500万元,注册用户不少于100万人,经营模式独特、发展潜力较大、细分领域优势明显的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网络零售企业扩大销售

1.对上年度在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分阶梯给予适当支持。

2.对上年度在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超过15%的入统企业分阶梯给予适当奖励。

(三)支持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对2024年开展电商直播等新业态、新模式培训择优给予支持。培训需有统一的培训主题和培训内容,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不超过7天,每期培训人数不多于100人,培训范围至少覆盖当地80%以上县(市、区)。培训标准不得超过《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规定的标准。培训机构需有电子商务培训活动经验,且培训成效明显,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经市商务局认可推荐,省商务厅审核择优给予支持。

(四)支持开展网络专题促销活动

对行业协会或电商企业抱团组织我省老字号企业、名牌产品企业、生产企业等,配合商务部门在重大促消费节点举办大型直播带货等网络促消费活动,根据单场活动销售额、参与企业数、浏览量、活动影响力等指标,给予每年不超过4场、每场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支持。企业提交活动方案,地市商务局审核推荐、省商务厅统筹,按照品牌推广效果择优给予支持。

(五)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市规划建设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综合性电子商务产业园,或面积超1.5万平方米的直播电商基地,给予建设投资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文所说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购置、数字化改造、信息资源购置、为入驻企业提供电商服务、房租减免、基地和园区运行管理平台开发升级等费用,不包含人员经费、设施建设、土地购置等支出。

(六)支持省级及以上示范创建

1.对我省2022年以来被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2023年成功创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并享受过荣誉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

(七)支持电商企业入统

对新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的省内电商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对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含)以上的、2022年以来新纳统的限额以上网络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申报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须为“批发和零售业”。

(八)对省级直播电商基地的运营单位择优给予奖励

对直播业态发展良好、示范带动效应明显、2023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级直播电商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脱贫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专区建设

对建设运营脱贫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专区、上年度(2022年度或截至目前连续12个月)销售专区网上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予以适当奖励。

(十)其他项目

对各市商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推荐的发展数字经济业态、打造“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培育生活消费新方式和农村消费新业态方面,具有标杆性、先进性、示范性、引领性的电商类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申报条件

(一)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企业。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企业无涉黑涉恶及重大安全事故问题。

(三)符合当年度产业扶持政策和本通知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四)按要求及时向各级财政、统计、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和相关资料、报表。

综合性电子商务产业园需满足的条件

(一)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其中办公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园区内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等配套功能,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办公环境、基础网络、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

(三)入驻企业数量达100家以上,且入驻企业中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占比70%以上,且基地整体企业入驻率不低于80%。

直播电商基地需满足的条件

(一)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其中办公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园区具备电子商务直播产业发展所需的配套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办公环境。

(三)园区直播间不少于50间,签约主播100人以上(基地自有主播不低于30%);有完善的供应链体系,代理直播销售品牌不少于40个(省内品牌不低于30%)。


政策奖励

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

申报程序

本次项目征集,由各市商务局、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可独立下发申报通知),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对企业销售业绩等申报条件进行核实,对预拨付资金类项目的企业资质、项目承接能力、资金配套能力等进行审核,将符合业绩奖励条件的项目和企业有投入意向、预期目标较为明确的预拨付类项目向省商务厅进行推荐。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及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项目推荐情况,以及资金预算规模确定项目予以支持。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材料真实性声明。

3.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申请报告,包含企业介绍、业务开展情况,近两年业绩经营情况、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等(不超过3500字)。

5.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与申报资料涉及的年度一致,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和专项审计报告(业绩奖励型、园区建设类项目)。

6.申报电商平台创新发展项目,还需提供平台名称、网址、网络域名所有权证明、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ICP注册备案证明)、在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家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商家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发票等,提供免费服务的无须提供发票)、电子商务销售证明材料(包括网络交易额明细、后台数据截图、物流单据和费用证明、平台线上交易支付流水汇总额、平台各支付通道收支流水汇总记录统计等,需加盖企业公章,多个支付通道的分别列示)。

7.申报网络零售企业扩大销售项目,还需提供网络店铺所有权证明(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店铺后台截图等)。还需提供相应网络销售额的网上交易明细单、后台经营数据截图、物流费用证明等,后台数据截图和物流费用证明应当能支撑本企业的网络零售额及年增长率;申报企业要求为入统在库企业的,需提供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截图。

8.申报新业态培训项目,还需提供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人次、培训批次、培训课程、是否参加结业考试、能否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预期成效、培训预算、先期准备工作等材料。

9.申报网络专题促销项目的,如为2023年已开展项目,需提供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说明、活动效果(包含但不限于品牌宣传效果、活动期间参与企业网上销售效果、活动曝光量等)、参与企业数量及名单、实际花费情况(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等。如企业申报2024年开展网络专题促销活动,需提供活动策划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线上营销方案、线下配套活动方案、启动仪式方案、预期浏览量、销售额、参与企业数量、参与商品数量、媒体宣传预期效果等。

10.申报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的企业,还需提供园区基本情况介绍、园区建设规划、园区办公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园区面积证明材料、园区建设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

11.申报新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奖励项目的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应当为“批发和零售业”。还需提供:由当地统计局开具的企业纳统证明,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统计数据截图(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加盖公章),以及企业网上店铺(平台)销售后台数据截图等佐证材料等;已按照《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征集电子商务企业入统项目的通知》(晋商电便〔2023〕32号)有关要求提交过申报材料的新入统企业无需重复申报。

12.申报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的项目还需提供国家部委印发的认定批复文件。示范基地还需提供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基地入驻企业数量、运营、承载、服务能力等相关资料。企业还需提供经营情况、主要模式、网上销售业绩、业态创新情况、下一步发展方向等。

13.申报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的,按照《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晋商电函〔2023〕382号)要求进行申报,无需重复提交。

14.申报省级直播电商基地奖励的,本次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待本年度直播基地综合评价通知下发后一并提交。

15.申报脱贫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专区奖励的,还需提供专区名称、所在平台网址、网上交易明细单、网络销售额后台截图、物流费用证明等能够支撑业绩的证明材料。

16.关于项目申报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2023-08-31 至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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