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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2023年山西省省级众创空间申报

支持对象

山西省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

(一)根据《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晋科高发〔2015〕179号),认定山西省众创空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2个月。

2.独立的运营机构,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3.完善的基础服务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具备一定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高校内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他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4.完备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设立有一定金额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聘任由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数量不少于5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每月举办不少于3次的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将上述服务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5.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6.已聚集一定数量的创客或创业团队。其中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二)符合以上条件基础上,参照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认定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

1.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

2.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4.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特别是已有专业化的创客及创业团队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5.具有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

6.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7.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政策奖励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 众创空间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对存量众创空间,按照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30万元.

申报程序

(一)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材料并按顺序一式五份装订成册(书脊上打印“申请年度-众创空间名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组织推荐单位。

(二)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高新区管委会为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省教育厅为高校众创空间组织推荐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本地区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载体现场核查,填写《省级众创空间认定现场核查意见表》,《推荐上报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2023年省级众创空间认定推荐汇总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将申请材料及汇总表统一报送,电子版材料统一汇总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省科技厅对提出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实地抽查考察后(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及公示,并依据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省级众创空间认定书》;

(二)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报告;

(三)相应附件材料:

1.运营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

2.主要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复印件、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等其他能够证明其培训经历的文件等;

3.众创空间的自有产权场地证明或可自主支配场地证明(如租赁合同);

4.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5.众创空间财务情况材料;

6.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名单(包括: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技术领域等),与其签署的服务协议及加盖入驻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2年1月至今,举办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通知文件、活动图片、新闻报道等;

8.创业导师聘书、服务协议和服务活动记录等;

9.拥有种子基金或创业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设立种子资金的文件、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存款证明、收益证明等);

10.重新认定的众创空间需在满足认定条件基础上,提供企业培育、社会贡献、载体发展等相关证明材料;

11.其他众创空间认为必要的材料;


申报时间

2023-07-24 至 2023-08-17

其他

(一)存量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为自愿申报,省科技厅对绩效评价成绩优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按照《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晋科高发〔2015〕179号)规定,山西省众创空间有效期为3年,2020年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已到期,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的,自动取消其省级众创空间资格。

(三)省科技厅对重新认定中评价优异的众创空间给予奖励。

(四)各运营主体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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