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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晋城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

支持对象

凡在晋城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均可参加申报。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类项目: 技术标准(含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应是已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项目: 承担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项目,必须是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项目。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类项目: 申请资助单位应为专利持有单位或授权使用单位。

(四)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对标达标”类项目。

( 五)实施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年度评估或终期考核的在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以及 2022年、2023 年新申报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政策奖励

(1)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主导或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助。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不超过25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

(2)国家标准化示范县(市)、山西省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县(市)和国家工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国家农业农村标准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标准化服务业、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补助标准分别不超过5万元、3万元。

示范试点通过中期评估拨付50%资金,最终通过验收拨付剩余50%资金。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90-60分为合格,60分(含)以下为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该项最高补助资金的100%,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该项最高补助资金的50%,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3)对承担国家和市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单位视情况给予经费补助。

(4)重要标准比对分析、标准实施监督、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和标准化研究等经费按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


申报程序

(1) 申报材料的审核由晋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 申报审查由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

(3) 专家审查组根据《晋城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形成结论后,由晋城市市场监管局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4) 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经市政府审批后下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由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和晋城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项会议联合讨论处理。


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电子版报指定电子邮箱 ) :

(一)《晋城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复印件)。

(四)申报主导制定或主持修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应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含本单位在该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的证明材料)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能证明团体标准有效性的其它材料(复印件),以及标准推广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五)申报主导制定或主持修定国际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新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七)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应提供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结论,还应提供可证明专利或技术成果应用于技术标准的材料 (复印件)。

(八)开展“领跑者”资助的,应提交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排行榜、领跑者名单等相关资料 (复印件)。

(九)申报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资助的,应提交《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复印件)。(十)开展“对标达标”资助的,应提交对标达标技术方案评估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复印件 )。

(十一) 银行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

(十二) 承诺书 。

(十三) 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签订承诺书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申报时间

2023-07-31 至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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