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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支持对象

发展势头好、行业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联农带农紧的农业企业

申报条件

按照全国联席会议议定的“提高认定门槛,确保优中选优”原则,东部、中部地区企业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交易额)、带动农户数等四项重要指标在原标准基础上同时提高20%,西部地区提高10%。具体如下:

    1.综合实力。资产规模,东部地区企业资产总额1.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2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500万元以上;东部地区固定资产总额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6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20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东部地区年营业收入2.4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56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6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2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8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年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市场竞争力,企业创新能力、产品科技含量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2.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紧密,企业应与农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模式,让农民分享更多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东部地区企业直接或紧密联结带动农户数量4800户以上,中部地区4200户以上,西部地区165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带动农户数量需达到4200户以上。基地直采比重大,从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3.履行社会责任。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重大违法行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其他要求。脱贫地区推荐的龙头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大豆企业、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可以申报,参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但对企业从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比、企业产品竞争力等不作要求。


政策奖励

资质认定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申报条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行文上报。各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初核后,将推荐企业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省级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依据农业农村部文件要求及《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按《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如获得以下认证或荣誉, 需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09000、HACCP等质量认证。

3.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

4.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5.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上目录,标注页码,按顺序胶订成册(勿用其他装订方法)。

6.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7.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待各市农业农村局初审通过后,由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提供),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申报时间

2023-08-14 至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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