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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2024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支持对象

(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1年认定,2024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1开头);

(三)2021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山西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4年有效期满,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


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奖励

对首次通过、重新认定通过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按要求真实、完整地填写企业注册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企业,不能重复进行注册,必须用原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新注册用户建议法人账号使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用户名和密码在以后申报、查询、核心信息变更、企业更名、年报、季报中会经常用到,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丢失的,可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通过“用户登录—法人登录—找回密码”功能进行找回(后续将通过工信部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系统已设置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为新平台账号,需企业设置登录密码)。

(三)网上填报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受理机构。

(四)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含正本扫描PDF版光盘)报送至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同时自留1份书面申请材料存档备查。企业向组织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申请材料要求附件1)

(五)现场核查并组织推荐

各市科技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是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单位,按申报批次汇总电子申报材料,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申报材料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同时,对营业收入5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5人(含)以下,知识产权全部是当年的,材料中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合同及相关证明存疑的以及被投诉举报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2),并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签字盖章后与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附件4)等上报材料一并报送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六)专家评审

对组织推荐单位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七)综合审查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抽取部分地市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八)报备公示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定报备企业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九)认定公布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依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在“山西省科技厅网站”(http://kjt.shanxi.gov.cn)公布。

(十)证书发放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认定文件、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至各组织推荐单位。各组织推荐单位发放至企业。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一)网上申请材料

    1、网上填报要求

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网上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时,要求表格内所有内容均须填写,数据为零的填“0”,文字内容使用粘贴方式填写的,建议选用“无格式文件”粘贴或从记事本中粘贴。

    2、需上传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扫描件;

(2)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原件扫描件;

(3)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证明材料;

(4)企业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5)研发组织管理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研发机构成立、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等);

(6)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原件扫描件,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以上材料打包压缩后按要求上传。

(二)纸质申请材料

    1、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属领域说明;内容包括判断该产品(服务)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产品指标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等材料,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具体条件。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情况说明:须提供2022年度六个月以上企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明细表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明细表证明材料(明细表内含企业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带有防伪条形码标识的专项报告)。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基本条件,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明、三年无不良记录证明、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在职职工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年度在职职工(社保或个税缴纳)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自身条件和出具报告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8)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20-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9)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支撑材料。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供其他权利人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原件。

(10)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相关支撑材料(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11)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12)科技成果汇总表及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材料。

(13)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的支撑材料;制定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企业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支撑材料,是否建有研发费用辅助帐支撑材料;企业开展“产学研”研发活动的支撑材料;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支撑材料;建立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术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的相关支撑材料。

(14)其他支撑材料: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支撑材料、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检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2、纸质材料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后,打印生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加盖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依次置于申请书之后。

(2)所有纸质申请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编制总目录,逐页编制总页码。

(3)纸质申请材料需胶装,书脊上打印“企业名称—技术领域—申报年度”,材料可以正反面打印,提供1份正本(专项报告为原件)。

(4)所有支撑材料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全套材料加盖骑缝章。


申报时间

2024-05-06 至 2024-09-13

其他

6月7日、8月2日、9月13日前将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企业申请纸质材料正副本各一份、正本扫描pdf版交回。

2021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三年资格有效期已到,今年应重新申请认定,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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