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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2023年度山西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申报

支持对象

 山西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分为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和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的创建。

1.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以及取得相关许可,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市场主体,包括线下市场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等。

2.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创建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

3.放心消费示范区域创建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从事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商超、商圈、街区、园区、景区、商品集中交易市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等。


申报条件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经营满3年以上且经济效益良好,商品或服务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二) 放心消费创建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健全;

(三) 参加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 ( 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除外),有退货处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

(四)建立线上线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消费纠纷解决制度;

( 五) 投诉处理制度机制健全、处理记录和档案资料齐备,投诉和解率≥95%;

(六) 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主动公开、自觉践行经营和服务承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商业信誉良好;

( 七)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近 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事故。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行业属性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

(二) 放心消费创建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健全;

(三) 行业组织自律与政府桥梁纽带作用突出,围绕规范行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积极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指导行业内生产经营者践约守约;

( 四)放心消费氛围浓厚,定期开展放心消费宣传教育所属会员单位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知晓率=95%,参加创建率=80%;

( 五) 建立有消费维权服务站和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投诉和解率=90%,对所属会员单位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情况监督、指导;

(六) 会员单位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口碑好、商业信誉良好;

(七)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近 2年内行业协会商会及会员单位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群访事件。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区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有管理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

(二) 坚持党建引领,放心消费创建的组织机构、人员、工作机制健全,定期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宣传教育;

(三) 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知晓率≥95%,参加创建率≥80%;

(四) 消费维权网络和投诉处理机制健全,建有专门的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站 (点),有完整的投诉举报记录,投诉和解率=90%,对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情况监督、指导;

( 五) 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口碑好、商业信誉良好;

(六)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区域内建有安全责任网络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消费风险预警提示等工作机制,近 2 年内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群访事件。


政策奖励

认定为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行业或区域),授予证书、发放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申报程序

1.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应当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向属地县级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资料。

2.县级市场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创建资格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于每年 8 月 31 日前上报属地设 区市市场监管局。

3.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创 建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上报省市场监 管局。

4.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申报主体进入“放心消 费示范创建培育库”,开始创建活动。

5.创建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培育库”期满一年后,对照创建方案和评估细则进行自评。自评符合创建要求 的,填写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评估申请表,并将 评估申请表、自评报告、创建消费安全、质量、价格、服务、 维权放心的佐证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于同意创建活动的次年 10 月 31 日前报属地县级市场监管局。

6.县级市场监管局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当组织初 审和消费体验评价。对申报及佐证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应 当于同年 12 月 31 日前将初审推荐名单、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 上报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7.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初审推荐名单和评估申 请后,应当组织复审和实地核查。复审、核查合格并征求相关 部门意见后,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将复审推荐名单、评估申请 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8.省市场监管局收到评估申请后,通过组织开展 资料审核、专家评估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照评估细则进行打 分,得出评估分值,同时征求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 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评估结果。

9.通过评估符合条件的创建主体,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调查核实。

10.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 的,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认定为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行业或区域),授予证书、发放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申报材料

(一)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培育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登记证书、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等有 效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承诺书;

(四)申报主体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方案;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产品 质量、信用监管、维权服务等方面有关的荣誉证书、资质证书 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创建的,还应当提供县级或县级以 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书。

申报时间

2023-07-26 至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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