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22〕43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在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我们制定了《省级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31日

省级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在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晋政发〔2004〕24号)、《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山西省建设人才强省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晋人才〔2020〕1号)、《山西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开发教育改革发展规划》(晋政发〔2021〕23号)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秀人才培养引进、服务保障、研修培训、平台建设的津贴补助和项目资助等。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财政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坚持“促进发展、择优资助、公平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依规使用、绩效管理”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绩效跟踪、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人社厅负责省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管理时限要求提出分配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合法、合规性初审,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项目实施单位是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合法、合规、真实性负责,按照下达资金的数额和使用范围,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控机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负责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报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省本级组织实施的人才项目,原则上在年初预算中予以细化。补助市县项目应做好提前下达工作,未提前下达部分由省人社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各市财政局在接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后会同市人社局在30日内下达预算。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省级专项资金包括高端创新型人才津贴补助、研修项目补助、博士后专项补助、留学人员择优资助和平台建设补助等项目。 

第十条  高端创新型人才津贴补助项目

(一)项目及标准

1、院士津贴。对在晋长期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发放院士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万元。对既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又是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不重复享受。

2、院士护理费。对在晋长期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每人每月2000元护理费,护理费标准随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

3、柔性引进院士津贴。通过开展项目合作、科研攻关、技术服务、技术入股、顾问咨询、挂职兼职、人才租赁等多种方式引进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在晋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万元津贴。

4、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岗位津贴。对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岗位津贴。其中受聘到“杰出三晋学者”、“三晋学者”、“青年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的,在聘期内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审批程序

高端创新型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初审,省人社厅复审后给予补助。

申请院士津贴、院士护理费和国家级学术带头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岗位津贴材料应附: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加盖主管部门(单位)公章。申请柔性引进院士津贴材料应附: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加盖主管部门(单位)公章、签约协议书和工作时间证明或申请单位承诺书。

(三)发放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补助经费拨付至同级人社部门或申请单位,拨付至同级人社部门的,由人社部门拨付至申请单位,最终由申请单位负责按月支付给本人。

第十一条 研修培训补助项目

(一)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

省级高级研修项目补助经费。省级高级研修项目是指经省人社厅批准,为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而举办的示范性高级研修项目,补助标准为每期14.8万元。主要用于高级研修项目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课件制作费、资料印刷费、交通费等。

(二)申报审批程序

省人社厅下发年度省级高级研修项目征集文件,由各单位按照选题要求自主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人社厅申报,各市由人社局统一向省人社厅申报。对申报的项目由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经费补助。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xx年高级研修项目申报表》。

(三)发放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补助经费拨付至同级人社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至同级人社部门的,由人社部门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最终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博士后专项补助项目

(一)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

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用于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日常生活等补助以及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分保障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万元,补助期限为两年,具体用途比例由各设站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设站单位提取的工作保障经费不得高于补助总额5%。

(二)申报审批程序

各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当年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报省人社厅复审通过后给予补助。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进站备案证明中排名第一顺位的设站单位提出补助申请,且设站单位须为经我省申报设站的企事业单位。

(三)发放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补助经费拨付至同级人社部门或设站单位,拨付至同级人社部门的,由人社部门拨付至设站单位,最终由设站单位负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择优资助项目

(一)项目及标准

留学人员择优资助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留学人员来晋回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择优资助经费。

资助标准分为:

1、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12万元(社科类项目为6万元)。

2、普通项目资助金额为5万元(社科类项目为3万元)。

(二)申报程序

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向省人社厅申报。由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经费资助。

申请资助材料应附:《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主管部门(单位)的申报函、《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汇总表》。

(三)发放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资助经费拨付至同级人社部门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拨付至同级人社部门的,由人社部门拨付至申请人所在单位,最终由该单位负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一)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

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建站补助经费,是指对我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获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给予的一次性建站补助,标准为每站20万元。主要用于配置科研设备、添置办公设施、改善办公条件等支出。

(二)申报审批程序

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经省人社厅复审通过后给予补助。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设站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的申请报告。

(三)发放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补助经费拨付至同级人社部门或设站单位,拨付至同级人社部门的,由人社部门拨付至设站单位,最终由设站单位负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主管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补助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津贴补助项目如有人员工作调动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并于次月停发津贴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资金如有结余,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规范使用资金,对相关费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高端创新型人才津贴补助、省级高级研修项目和博士后专项补助承办单位每年年底前向省人社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费合规承诺书,留学人员择优资助项目和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建站补助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省人社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费合规承诺书。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才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补助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组织相关部门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人才(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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