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太原海关新修订印发的《山西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山西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晋科政发﹝2009﹞82号)于2009年7月6日印发,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目前已经实施15年,共计认定了269家山西省科普基地。近几年来,山西省科普基地充分发挥科普“主阵地”作用,积极建设科普场馆、开展系列形式多样的特色科普活动、培养科普人才、营造良好科学氛围、展示科技创新魅力,为大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做出了突出贡献。目前山西省科普基地有3个获批教育部、科技部首批“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3个获批国家级科普基地,1个获批中科协、科技部等7部门首批中国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2家获批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2个科普基地负责人获批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办法》,结合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和安全应急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山西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印发。

二、修订内容

一是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精神,进一步落实了《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普及工作的意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新时代要求。

二是进一步对科普基地的类别进行了划分,具体分为综合场馆类、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信息传媒类、其他类等六类,更符合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科普基地申报条件。申报各类科普基地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应当同时具备对应具体条件,明确科普场所面积和专门科普场馆面积,以及科普专职工作人员数量,避免盲目申报。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申报程序和支持政策。明确推荐申报流程、申报所需材料、评审流程、基地命名方式、经费支持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评审流程更加公开透明,基地命名更加规范。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对科普基地运行与管理。明确指导、管理的主体,考核周期,考核结果的处理方式。明确了生产安全要求,科普宣传要求,撤销基地资格的条件。明确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可组织开展市、县科普基地的创建工作。可更好地促进科普基地的发展,促进我省科普工作的稳步推进。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科普基地安全责任,增加了应急安全管理预案及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备等条件。科普基地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同时在撤销条件中增加了发生泄露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条件。

七是进一步捋顺了各市县和省直部门科普基地之间的关系。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市、县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省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系统特色,组织开展省直部门特色科普基地的创建工作,并函告省科技厅。鼓励各市级科普基地和省直特色科普基地积极向省科学技术厅申报山西省科普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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