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执法保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修订了《〈全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对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sxsjzbc@126.com;2.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08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处,邮政编码:030006。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5年2月23日。

特此公告。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1月23日

附件:《全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草案).docx

《全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我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山西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审核。

各级市场监管局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保护名录坚持严格条件、择优选定、分批建立、依法保护、公开发布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外省商标管理部门的协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加强协同保护。

第六条  本省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注册商标;

(三)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且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四)中华老字号和三晋老字号企业、“山西精品”企业所享有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五)五年内在省内被假冒、侵权两次以上,或存在他人恶意注册商标或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六)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重点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注册商标,省市场监管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商标权利人同意,由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纳入;

(二)依商标权利人申请,经省级有关单位推荐的;

(三)依商标权利人申请,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审核上报的。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依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函;

(二)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审核上报的,市场监管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省市场监管局也可以委托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第十二条  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认为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的,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注册商标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注销或者撤销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五)注册商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六)商标权利人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

第十四条  对于已纳入保护名录的重点商标,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移出保护名录:

(一)由省市场监管局直接移出;

(二)由省级有关单位或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提请省市场监管局移出;

(三)商标权利人申请移出。

第十五条  省级有关单位或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将重点商标移出保护名录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商标权利人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根据重点商标纳入名录时的方式,向原推荐单位或审核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省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保护名录。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和调整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局可以制定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主动开展跨地区跨省市商标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对纳入保护名录商标的保护效能。

第二十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省市场监管局请求帮助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必要时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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