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商消费〔2024〕163号

各市商务局、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592号)要求,现将《山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落实。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广大群众利益,规范行业秩序,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顺利实施,经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核心要义,践行绿色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592号)要求,以整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抓手,坚持精准治理、合法整治,探索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机动车、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及“五大总成”、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扰乱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的经营行为,统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深入排查整改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全面提升行业发展质量。

三、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以及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情况;

(二)资质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为;

(三)资质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的;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的行为;

(四)违规开具或者发放《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车辆进行拆解的行为;

(五)资质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车辆予以拆解的行为;

(六)资质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

(七)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辆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辆的行为;

(八)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行为;

(九)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为;

(十)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用,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为;

(十一)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未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未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十二)报废机动车非法跨省转移的行为;

(十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四)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各市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全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一)商务部门:牵头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报废车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指导,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无证回收、非法拆解等违法违规行为;收集、汇总相关情况,向相关责任部门及属地政府反馈并督促整改;发现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应吊销资质的报废机动车企业,提出处理建议。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三)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业治安状况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买卖伪造票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对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行为进行处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标准的老旧汽车;加大对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对有关企业或责任主体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非法回收拆解造成环境污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跨省转移行为。

(五)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承修已报废机动车、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违规处置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联动协作,依据职责依法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底,为期三个月,分三阶段实施: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4年11月20日前。各市商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制定实施方案,提出本市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举报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广泛搜集非法回收拆解、环境污染以及违法处置“五大总成”等问题线索。

(二)综合整治阶段。2025年1月10日前。各市商务局联合相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小组,持续搜集违法线索,对非法回收、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及“五大总成”、非法拆解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摸排;对资质企业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各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回收拆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资质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针对自查问题和专项执法行动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整改,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问题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或取消分支机构备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月底前。各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材料,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巩固专项整治成效,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资质企业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坚决贯彻执行行业法规,常态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环境污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报废车回收行业发展对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拓展汽车消费空间的重要意义,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协调机制,形成专项整治合力,按序时要求落实工作目标,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共治氛围。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通过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政策规定,引导社会大众充分认识非法报废拆解机动车的危害性。畅通电话举报、网络举报、邮箱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三)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执法监管。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密切协作,形成政企联动、条块联动、上下联动、共管共治的局面。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非法拆解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资质企业的监督指导,严格查处违法行为,提高行业规范作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四)及时总结经验,注重信息报送。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搜集整理有效做法和工作亮点,总结先进经验,争取形成并推广一批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经验做法。各市商务局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阶段性总结、主要成效和工作亮点,2025年2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问题清单、工作成效、亮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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