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度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4年度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作指引》已经2023年9月7日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国知发服字〔2023〕34号)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推进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9月14日


附件:2024年度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作指引.wps


2024年度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及我省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性、便利性和可及性,满足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全力推进我省高质量转型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山西省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22〕140号)和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晋知产发〔2023〕20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项目名称

2024年度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项目目标

以“需求导向、统筹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服务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目标,通过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创新公共服务形式,丰富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有效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三、项目内容

强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整合现有知识产权资源,优化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对以下具体工作的开展进行资助:

(一)加强专利信息服务资源建设。支持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等根据自身需要整合盘活现有知识产权资源,开发适合的专利信息传播应用工具,建设专利信息平台、专利专题数据库,用于推动专利数据资源普惠共享,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优化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方式。支持我省社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包括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等)主导开发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专利信息服务产品,设计专利信息管理、服务应用软件及技术支持应用工具等,用于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增强创新主体专利情报利用能力。支持我省生产型企业结合生产管理中各环节的需求和规律,跟踪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开展专利文献信息利用促进工作,用于有效利用专利文献信息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效能,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另外,支持我省高等院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结对申报,运用专业能力对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开展上述专利项目进行帮扶,加大对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人才的培养力度。

四、工作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国家知识产权工作要求,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范围和重点,将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申报工作相关信息以通知的形式在省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二)项目申报与遴选。项目采用公开逐级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形式确定。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归口管理的省直部门进行申报。受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证照的真实合理性和资料的有效合规性负责。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局”)和省直部门为项目组织单位,对资助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推荐函报省局。省局集中受理各市局和省直部门的推荐项目,组织科技、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科技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有疑问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省局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意见、年度预算规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助建议,经局党组会研究批准立项,及时下达专项经费。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采取立项实施方式,实施期不超过一年,通过项目经费事前直接资助。立项项目应签定任务书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及验收指标。项目任务书作为立项实施和完结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初审单位负责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时的现场检查,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组织单位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助资金使用进度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应加强绩效监控,资助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合同期满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会议集中验收、必要时的现场检查和绩效考评。

五、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

本指引所指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在已备案并公共服务网上公布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专利代理机构。

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较强的创新开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自主核心技术专利。

(二)项目立项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规范,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方式、资金预算等,项目目标任务清晰,保障措施有力,切合实际,可行性强。项目预期效果明显,对企业、行业、社会技术创新变革、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具有重要影响或战略意义。

(三)项目及资金管理要求

专利脱胎于科技,相关专项虽未纳入财政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应参照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执行。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要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不等同于科研经费,不得套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应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要求从严管理,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安排绩效支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从严控制差旅会议、咨询劳务等人员经费。资助原则为择优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不支持已完成项目和无创新改进过程的生产及推销项目,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项目任务申报的,视为放弃,不再补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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