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省级各标准化技术组织,各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全面掌握标准实施的总体情况、成效和问题,及时清理推广价值不大、实施效果欠佳的标准,防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资源自由流通的行为,逐步形成以实施为导向的地方标准制定机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标准委有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省级地方标准2024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发布且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标准,已完成修订的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已列入修订计划但尚未发布的无需提交报告。

二、报告方式及内容

由归口标委会组织第一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原则上为排名前三的起草人)如实填写《省级地方标准2024年度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提交印证材料。电子版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文件通知”下载。

三、报告结果运用

省市场监管局将组织梳理各标准实施情况:

对实施效果好、推广价值高的,将编制案例集送各相关单位学习借鉴;

对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但部分指标需更新的,列入修订计划;

对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但内容存在跨部门职责的,列入修订计划修改文本内容或调整提出单位;

对超范围制定、实施情况较差、不再适应行业发展的标准,予以废止;

对第一起草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参与宣贯积极性不高,或逾期未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的,视为未开展标准实施应用,予以废止。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归口标委会要深刻认识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地方标准实施和监督。 

(二)明确责任。依据“管行业就要管标准”“谁提出谁实施监督”“谁归口谁宣贯推广”“谁起草谁牵头推动”的原则,标准的提出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实施监督,标委会负责管理并组织归口标准的宣贯、培训,第一起草单位和第一起草人为宣贯推广第一责任人,牵头推动标准宣贯推广。

(三)认真组织。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指导各标委会结合“三定方案”和标准适用范围,对照标准文本开展自查,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进行适应性自评。

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省级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4月18日前将纸质版送省市场监管局(如印证材料较多,可提交光盘)。

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参照开展市级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工作。

联系人:标准管理处李昆

联系电话:0351-7680258

联系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08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附件:1省级地方标准2024年度实施情况统计表.wps

附件:2省级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汇总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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