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4〕2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4年7月26日晋中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号)精神,加强和提升化工生产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强化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切实做好我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位于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现有已建成投产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化工生产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一般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

第四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为监控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控制线及“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能效和环保绩效水平较高,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2500万元以上;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农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分别达到所属的基础化工和精细化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要求,同时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税收贡献3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具备安全、应急、环保等有效管理和处置能力。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 100%。

(八)按照《消防法》等规定,应当建立单位消防队的企业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未达到建立专职消防队标准的企业,可结合企业安全发展和灭火救援实际需求,配建完善的灭火救援体系。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

(九)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问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监控点认定工作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负责,各部门依据职责,共同推进监控点认定工作。

第七条  监控点认定工作遵循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综合认定原则,坚持成熟一家,申报认定一家。

第八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细则认定标准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监控点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  属地审核。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工信部门,同时需附县级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意见。

第十条  市级审核。由市级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或现场审核),并出具部门审核意见报市工信部门。现场审核可由各部门采取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审核公示。经审核同意认定的监控点名单,在市工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工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认定公布后1个月内,市直有关单位报省直对口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控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监控点安全、环保风险监管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工信、营商环境(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监控点产业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控点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控点用地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取得施工许可的监控点非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控点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消防部门负责监控点涉及消防救援方面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监控点退出机制,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由市工信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取消该企业监控点资格。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按照第十条规定予以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  鼓励监控点向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十七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每3年由市工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晋中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报材料

2.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审核意见书(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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