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

政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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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解

【支持对象】

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申报条件】

(1)示范区建设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务院督查激励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落实中欧地理标志协定需要和有关地方地理标志产品数量及工作基础,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示范区,推荐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名额分配数量(附件1)。

(2)示范区建设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经公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超过3年。

(3)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4)优先选择助力乡村振兴,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5)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地理标志予以重点支持。

【政策奖励】

政策支持

【申报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并根据《办法》要求对示范区建设申报提出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推荐报送的,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及其电子版于2022年6月20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3)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公示确定示范区筹建名单。

【申报材料】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

【受理时间】

2022年5月25日——2022年6月20日

【政策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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