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落实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了深入落实《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晋政发〔2018〕28号),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市科技创新达到更高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行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全市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统一由市政府提名,市政府成立忻州市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和材料审核,向领导组提交审核报告和拟推荐名单,按领导组的评定意见和工作要求完成公示和材料上报等工作。

  二、加强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需求,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组织推荐本地实现技术突破的原创性成果、带动产业升级的应用性成果、重要的科学发现,以及显著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各类科技成果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选。

  三、建立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制度。对我市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二、三等奖项目,市政府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分别按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配套奖励。鼓励获奖项目(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所在部门(单位)对获奖者给予奖励。

  四、加强获奖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获奖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科技成果折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以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等为依托,实施重大获奖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工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五、规范科学技术奖项设立。市、县(市、区)政府及部门不再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鼓励社会力量设奖,支持市内学术团体、专业学会、行业协会、企业等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对全市涌现出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科学评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由市科技局负责监管和指导。

  六、加强科学技术成果宣传。大力宣传获奖科技人员的先进事迹、获奖科技成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重要作用以及科技奖励政策,促进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本通知下发之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忻政发﹝2013﹞24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忻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通知》(忻政办函〔201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忻州市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工作领导组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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