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2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0年11月25日印发的《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山西省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在带动有效投资、服务国家战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遵循行业发展规律,注重政策协同,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社会募集及基金收益。社会募集指以非公开方式向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二章 基本定位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我省建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动中部地区崛起等重大使命任务。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发起新设、整合划转等方式建立母基金集群,根据支持方向和投资领域不同,分为产业基金群、创投天使基金群、功能基金群。

第八条 产业基金主要围绕“1+11”转型综改示范区体系建设和绿电产业园、消费品特色产业园及国际合作园等园区建设,培育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产业集群及产业链重点企业和标杆项目,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构建体现山西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九条 创投天使基金着重支持科技创新,聚焦“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及成长型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培育。

第十条 功能基金主要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用于解决企业上市培育、专业镇发展、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等存在亟需支持的问题。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作用,合理确定存续期,要积极对接国家级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

第三章 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二条 结合国家发展规划及本省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综合考虑各地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加强对下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指导,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要立足全省,围绕重大项目、优势项目,秉持非均衡发展理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与各市基金联动,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和对各市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更好发挥基金支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作用。

第十四条 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服务政策目标。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

第十五条 对不同类型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机制。产业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创投天使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功能基金聚焦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有效贯彻我省重大战略安排。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协调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建立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结合相关产业在全省产能利用情况,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引导各部门和各市围绕行业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基金布局,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对创投天使基金设立、投资方向等提出建议,向创投天使基金提供备选科技领域以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信息,配合做好支持创投天使基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山西证监局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加强与中国证监会的沟通。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山西金控集团受省财政厅委托履行省级政府资金出资人职责,负责组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管理平台,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战略布局要求,定性定量分类设置基金投资指引,减员增效,以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优化整合。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地情况,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对存量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优化整合,健全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政府、山西金控集团应于每年一季度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同时向省科技厅报送创投天使基金相关信息。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实行分级管理体制,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新设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由山西金控集团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起,征求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设立。子基金由山西金控集团设立,并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新设创投天使基金需同时向省科技厅备案。

新设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由市级政府批准,有关情况应按要求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如存在无序竞争、重复投资现象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论证后,要求相关市予以纠正。

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和新设基金管理人,确需设立的,应提报上级政府审批。

除上述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

第二十七条 新设母基金应按照不重复、有侧重、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起草可行性调研报告及基金设立方案。

基金调研报告内容应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目标、类别、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评估论证,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项目储备等。

基金设立方案内容应包括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八条 政府出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财政部门应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防止资金闲置。

省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模式和特点,合理设计资金筹集方案,压减财政补助奖励资金,逐步增加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份额。

第二十九条 省内财政资金实际出资产业基金的总和原则上不高于基金实缴总额的50%,与省属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合并计算原则上不高于80%;出资天使基金比例不设上限要求。

第五章 运作模式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要求,健全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等机制。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优化投资项目选择,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

第三十一条 新设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鼓励创投天使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母基金要加强对子基金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尽职调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管理能力及相关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进行投前尽职调查,依据章程或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和投后管理,定期向出资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要经过科学论证,计提标准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以进行结构化安排,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市级基金可通过优先劣后安排,撬动省级基金支持,更好服务于省级战略布局及各市、各开发区具体项目。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损失分担方式,公平维护各方出资人利益。基金可根据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母基金可通过超额收益分配等方式向子基金进行让利,具体让利标准及比例在章程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差异化容错机制,科学设置容错率,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类型基金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通过IPO、股权转让、清算、减资、股东回购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三十九条 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第四十条 政府出资部分的出资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母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三)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政府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情形。

子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比照上述条款实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间,对于基金退出项目的本金和收益,应按基金章程或协议规定执行。政府注资出资方式下,纳入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财政出资和对应收益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委托出资方式下,收益分配归属政府所得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政府投资基金退出后,原则上继续用于补充政府投资基金,实现滚动发展。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委托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按规定提交托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内控管理,建立风险评价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从事明股实债等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 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及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避免盲目投资。山西金控集团和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控投资集中度,密切跟踪政府投资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对违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后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不得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

第四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对基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基金从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与中央财政、国家级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2020年11月25日印发的《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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