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晋企发〔2023〕19号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一批优秀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益性、专业性优质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中小企业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晋企发〔2018〕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报省级示范平台,此次推荐无名额限制。

二、示范平台的认定条件、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请按照《山西省中小企业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晋企发〔2018〕29号)规定严格执行。凡推荐省级示范平台的服务机构必须是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可在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政务网下载查询)

三、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凡2020年5月前认定的的省级示范平台可于今年重新申请认定。

四、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推荐意见,并正式行文推荐。

五、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4月5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推荐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1)、《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一份、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粘在纸质资料最后一页)及《2023年度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送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联系人:省小企业局服务体系建设处 白泽林  

电  话:0351—5607048

附件:

1.推荐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wps

2.2023年度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wps

3.2023年度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wps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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