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园区、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各驻地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通过普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现状及各生产要素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有效提高国民经济各行业核算基础数据质量。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在山西综改示范区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对象的机构类型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村(居)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

普查标准时点: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成立山西综改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山西综改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张效生担任,副组长由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总经济师李英虎担任。成员单位为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工委、人力资源部、财政管理运营部、创新发展部、行政审批局、宣传信息中心、各园区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发展部,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涉及普查办公场所等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调选聘事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管理运营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具体实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管理、普查数据质量的事项,由创新发展部负责和协调。涉及辖区物业管理配合普查入户登记的事项,由各园区服务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事项,由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负责和协调,并督促所管理单位配合普查登记。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宣传信息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处理。涉及普查名录信息的事项,在普查正式开始前,由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负责提供。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按照“在地统计、在地管理”原则。山西综改示范区负责辖区内学府园区、唐槐园区、阳曲园区、科创城、武宿综保区、潇河园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联系、信息共享。普查领导小组要加强普查宣传和动员,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指导,加强全区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推进。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熟练掌握现场入户登记技术和应填写的普查表种类,准确区分普查区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做到“地毯式”搜索、不重不漏。熟练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PAD),提高工作效率,高质量完成入户登记任务。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山西综改示范区辖区内各级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主动配合普查工作,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普查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积极接洽普查员入户登记调查,配合提供或通过网络上传真实准确的数据及相关印证资料,并配合各级普查机构质量检查。

(四)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山西综改示范区普查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普查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山西综改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和统计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

山西综改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wps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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