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同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参照《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省科发基字 [2002]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大同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放共享资源、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市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产业、行业前沿的重点科技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推动科技进步。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贡献。

第三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归口大同市科学技术局管理,日常工作按隶属关系归主管部门管理,实验室所在单位为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围绕全市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市科技局有计划、有重点地规划和布局实验室的规模。

第六条 申请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1、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符合大同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2、实验室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已经在某一学科分支前沿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积累不少于三年,近五年内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

3、实验室必须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必须具有知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实验室具有一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4、实验室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能对外开放共享使用。

5、依托单位必须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等条件。

6、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七条 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填写《大同市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并将支持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局。

第八条 科技局在审定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关于配套条件及经费意见及其它相关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对《大同市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及其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经科技局批准认定。

第九条 凡通过科技局批准认定的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经费。实验室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

第十条 依托单位在实验室认定后,要定期向科技局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室正式认定后,列入到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由依托单位推荐和聘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实验室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学术委员会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实验室主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市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并随着实验室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加入,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重点实验室机构与条件进展情况,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每两年,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工作报告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一年)。未提交工作报告的实验室考核结果为“较差”。

第二十二条 整改期满的实验室,除提交工作报告外,还需提交整改报告。市科技局根据整改报告和工作报告,对该实验室的进行评估,评估包括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综合评估三部分内容,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未提交整改报告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行,要为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及团队、开展广泛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全面提升我市基础研究水平而努力,为最终跨入国家重点实验室行列而奋斗。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局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局核准。

第二十六条 可以根据市级重点实验室发展情况,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 “×× 大同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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