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重大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科规〔2024〕10号

各市科技局、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科技重大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经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第22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科技重大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山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4年重点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晋办发〔2024〕5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对山西省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科学、规范、高效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在省委科技委统一领导下,省科技厅按年度分批次实施。重大项目是指省财政设置的“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重大项目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组织开展原则上采取“揭榜挂帅”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定向委托等其他方式。

第三条 重大项目旨在汇聚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围绕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目标,重点解决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卡脖子”技术,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揭榜挂帅”适用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任务,以重大原创性成果产出为目标,以解决实际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均可参与揭榜,不设门槛、充分赋权、限时攻关,突出在真实应用场景下开展验收。

对具有明确战略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任务,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资金筹集坚持多元化原则,以企业投入为主。引导和鼓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产业基金同步跟进。根据重大项目工作任务,合理配置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定向委托等方式立项的重大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重大项目组织和管理遵循“聚焦产业、主动布局、目标明确、系统设计、注重绩效”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下评一年,成熟一批,启动一批,滚动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对重大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并负责跟踪服务。

第八条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按程序凝练、提出拟张榜建议,报省科技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对外张榜发布。

第九条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按程序评审、提出拟中榜建议,报省科技厅党组会审定通过后,对外公示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条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协同开展过程管理、督导检查跟踪问效、结题验收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一般分为企业重大技术攻关类、重大基础前沿与民生公益类两类,以企业重大技术攻关类为主。

企业重大技术攻关类主要面向企业竞争前的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重大技术装备或重要战略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研发任务。重点突出新产品、新市场、新产能等新质生产力培育,具体体现为企业的产值增加对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贡献。

重大基础前沿与民生公益类主要面向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

企业重大技术攻关类项目,提出企业为需求方;重大基础前沿与民生公益类项目,省人民政府为需求方。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实行行政、技术两条线责任体系。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行政责任主体,由揭榜方分管该项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重大项目实施方案;

(二)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负责重大项目实施,做好项目档案的全流程管理,参与资金管理;

(三)按照重大项目任务书要求,协调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

(四)严格执行重大项目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

(五)及时提出重大项目调整、延期、终止和验收的申请建议等。

第十四条 技术挂帅人是技术责任主体,由需求方和揭榜方根据任务分工需要确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重大项目技术方案的设计,把握总体进度;

(二)研究并提出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三)负责重大项目课题间的协调推进;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五)向需求方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建议,参与资金管理等。

鼓励有条件的揭榜团队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同时推荐一名青年科研人员担任青年技术挂帅人,配合技术挂帅人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基础前沿与民生公益类的项目负责人与技术挂帅人原则上为同一人。

第十六条 按年度根据具体情况分批次组织实施。同一批次,企业作为需求方限申报项目一项。

第十七条 企业重大技术攻关类项目,财政资金资助实行双上限原则(上限一: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总体任务,测算平均支持额度;上限二:不超过单个项目总经费的30%)。若财政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需求方自筹解决。涉及重大原创性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需要突破上述条款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经省科技厅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重大基础前沿与民生公益类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出平均支持额度。

第十八条 鼓励各设区市、科技领军企业、高水平科研机构等,与省科技厅联动开展重大项目。突出市级、企业、机构等主导地位,省科技厅全程参与,具体可参照本细则协商进行。

第三章  项目凝练、论证和张榜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国内行业专家,对项目需求的创新性、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论证,对需求方的资质条件、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会采用函评或会评的方式进行,每个项目聘请技术专家不少于7名。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研究形成拟张榜建议。

第二十二条 面向国内外张榜发布或定向委托。特殊行业领域等不宜对外公开发布的项目,可向特定单位和团队发布项目榜单。

第二十三条 张榜发布至揭榜方案提交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0日。

第四章  项目揭榜、评审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国内相关领域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经费预算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会采用会评的方式进行。技术专家不少于9名,财务专家不少于3名。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形成拟中榜建议。

第二十七条 拟中榜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需求方、揭榜方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在省科技厅网站正式发布公告。

第五章  项目经费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资金拨付文件,按要求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条 企业重大技术攻关类项目,需求方及其关联单位不能作为主揭榜方,可参与揭榜,但承担的任务量不得高于总任务量的50%,使用的科研经费不得高于总经费的50%。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原则上应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省科技厅、需求方、揭榜方共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需求方应保证自筹资金按任务书约定足额到位。需求方、揭榜方根据项目投入和实施情况,按程序依法依规使用资金。

第六章  项目过程服务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对重大项目实行全流程跟踪服务。可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建立重大项目“服务专班”制度,“服务专班”由省科技厅相关直属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组成,协助开展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里程碑”节点式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求方应及时提出调整、延期或终止申请,经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初审,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供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通过后,予以调整、延期或终止。

(一)市场、产业政策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变故,造成项目原定目标难以实现的;

(三)项目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技术引进、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的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项目需求方与揭榜方之间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纠纷且已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八)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终止的,需求方和揭榜方应对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设备购置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对终止的项目,应停止拨付财政资金,并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组织专家对已完成部分科研任务、经费使用等进行核查、确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时限原渠道退回结余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项目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或单位,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记入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依规处理。同时撤销已立项项目,按相关规定追回科研项目经费。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揭榜方应在重大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按相关程序遴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短名单,需求方按相关程序选择短名单内相应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同。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分现场考察和会议验收两部分,需求方全程参与。

第四十一条 现场考察专家组不少于5人,一般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时应包含需求方推荐专家至少1名。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形成现场考察结论,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会议评审专家组专家不少于7人,一般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时应包含需求方推荐专家和现场考察专家至少各1名。专家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现场考察专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第四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一)项目完成任务书主要指标任务,自筹经费投入和使用达到预算要求,经费使用合理,且需求方认可的,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揭榜方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或经延期整改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指标,自筹经费投入和使用达到预算要求,经费使用合理,且需求方认可的,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凡有下列情形,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因需求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逾期超过1年且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存在故意弄虚作假、虚构财务资料、大额现金交易、经费使用严重违规、揭榜方与需求方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的,收回结余财政资金。

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并对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可开展持续追溯和跟踪,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十六条 项目知识产权与成果,需求方可在项目合作框架内免费使用,揭榜方应保证其知识产权与成果优先在山西省内的其他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推广应用。

第四十七条 项目应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责任体系,对涉及的保密技术或形成的涉密成果,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之情形,项目承担单位未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经研究或论证,认定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提出强制终止实施处理建议,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强行终止项目,追缴全部财政资金。

第四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国家和社会利益面临较大风险的,经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研究或论证、分析研判,提出撤销及相应处理建议,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通过后,予以撤销项目,追缴全部财政资金。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及财经纪律等,情节严重的;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配合项目管理,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经认定有严重问题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发布之前已制定的细则(办法)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立项的项目,按照原细则(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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