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市中试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和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河曲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忻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试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对现有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中试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24日

市中试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衔接,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强和规范忻州市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完善忻州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结合忻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基地是面向忻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通过必要的资金、装备条件与技术支持,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推动科研成果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产业化发展,开展中间性试验的专业试验基地,是集科研、开发、生产为一体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 中试基地建设模式有两种。可以由综合实力强、具备独立完成中试任务的企业或具备生产任务的研究单位单独建设,也可以围绕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由相对实力强且处于产业化关键环节的企业牵头,通过纵横向合作的方式共同建设。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中试基地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中试基地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中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中试基地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实施考核、评估、检查; 

  (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中试基地的措施。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市中试基地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培育、推进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中试基地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市中试基地的运行与管理; 

  (二)结合全市发展战略需求,组织开展市中试基地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对市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市中试基地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四)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市中试基地开展年度报告、考核、评估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中试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中试基地建设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统筹推进所属市中试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市中试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评价和检查; 

  (三)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市中试基地名称、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意见,并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中试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行业内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厂地及配套设施。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的能力,且能够承担同类技术项目中试和工程化产业化配套协作工作;  

  (二)以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开发设计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开发机构为技术依托;  

  (三)核心技术在行业内具有引领推广前景,并且有使技术不断升级和产品不断换代的能力;  

  (四)依托单位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五)基地负责人应该围绕研究领域有较高水平,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市内前列,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  

  (六)管理体制机制合理、完善,有较强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队伍;  

  (七)符合环境保护政策;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中试基地的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按申报要求如实编制《市中试基地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对评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四)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市中试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中试基地名称、依托单位、研究内容必须与申请书中内容一致。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建设后,建设期不超过2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后列入市中试基地序列。如有特殊原因2年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最多延长1年,延期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中试基地给予引导性资金扶持。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113号),市中试基地纳入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进行管理。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22〕22号)精神,对新认定市级中试基地给予20万元的奖励资助。 

  第十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遵循《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2〕30号)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资助中试基地的建设、研发、合作交流等方面。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行业领域科技进步中的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吸引国内外、省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基地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  中试基地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中试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作为申报省中试基地的培养对象。每年年初中试基地应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总结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中试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市中试基地的整体建设与运行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中试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忻州市+研发方向+中试基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忻州市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忻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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