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度劳务派遣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各劳务派遣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每年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为做好2022年度劳务派遣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当报送2022年度经营情况的单位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均应向人社部门报送2022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有关数据起始和截止日期

      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相关数据起始日期为2022年1月1日,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三、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见附件。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五)劳务派遣职工花名册。

(六)为职工发放工资的银行支付凭证(票据),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七)为职工参加社保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八)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为便于统计汇总,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将附件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表格中涉及的数据统计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上述材料,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之外全部装订成册,并于2023年3月15日前提交。

     四、拒不提供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法律责任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

不按要求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按照《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规定处理。

五、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送的指导

     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的劳务派遣单位报送工作的指导,督促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和报表,并对所报送材料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报告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要对近年来违规派遣人员到非三性岗位(包括生产单位易发生工伤事故的生产一线岗位)的劳务派遣单位重点关注,对劳务派遣单位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

     上年度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在递交书面报告的同时,要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为职工发放工资的银行支付凭证及银行出具的工资名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名册。

      各县(区、市)人社局、晋中开发区人力资源部要认真开展工作并将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将各劳务派遣单位数据汇总到同一表头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劳务派遣年度核验情况总结于3月25日前报送市局。

     联系人:劳动关系和监察科   李岳松

     联系地址: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20室

     联系电话:0354-3075645

     电子邮箱:2258025690qq@.com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表 

2.( )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    

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4.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5.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6.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7.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表(1).xlsx

附件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1).xlsx

附件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1).xlsx

附件4: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1).xlsx

附件5-7劳动用工备案表(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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