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人社发﹝2023﹞45号

市人社局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0日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

1.预算构成。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拨出经费,经费支出和自筹基建支出。支出预算中经费支出又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2.预算编制。每年下半年,按市财政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部门经费的要求,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合理预算下一年度的支出情况,做到科学、准确、真实、可靠。在每年编制上报预算前,坚持按照“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编制原则,对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明确预算追加的程序,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申报流程。在此基础上,规划财务科结合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确保经费供给的合理增长,编制下一年度部门经费预算草案,按程序汇总、上报。

3.预算执行。市财政下达年度预算后,由机关规划财务科负责执行预算。预算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经费审批权限

1.经常性支出,由经办人员填制有关报销单据,经会计审核、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直接送财务部门按流程报销;

2.一次性开支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非经常性支出,先需科室提出计划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填制有关报销单据,经会计审核,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局务会通过批准后方可支出;

3.一次性开支10万元以上的,先需科室提出计划申请,由党组会通过批准后方可支出。

三、专项业务项目资金管理

局机关专项业务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费、办公用品、印刷费等公用支出经费要严格按照市财政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各科室根据专项工作需要,使用前应提出专项经费使用书面申请和详细的预算说明,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报规划财务科按照项目、用途、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支出,项目实施完毕一个月内科室经办人员要填制有关报销单据(附有关文件和请示卡),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经会计、财务负责人在已批准的使用范围和预算额度内进行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报销。

四、差旅费开支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开支标准应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吕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吕财行﹝2014﹞622号)执行。工作人员出差需要填写外出公务审批卡,附有关出差任务文件或者会议通知,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差,否则机关财务不予报销。出差完毕一个月内报销有关费用。

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公务超过半天的,住宿费可在不超过当地住宿费限额标准50%内凭发票报销,按规定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管理

1.各科室需购置的计算机设备、机器设备、通讯设备、办公桌椅及其他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根据需求填写公文办理请示卡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统一由办公室采购。涉及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由规划财务科向市财政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自行购买的,机关财务不予报销。

2.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包括建立实物台账、保管、分发、调配、使用、报废等,机关财务负责固定资产的账簿管理。

六、财务监管

(一)预算执行情况

1.对下属单位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使用开展监督,要求局属事业单位每季度结束5日内将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报送局机关,不达序时进度的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2.与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基金监管科(内审机构)等相关监督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每半年对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精准查找可能存在问题,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二)项目资金管理

1.项目的设立和调整。项目资金的新设和调整,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全项目设立调整的文件依据和绩效目标情况,由局机关统一请示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审核后,准予列入预算。

2.资金使用和执行。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需根据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方面,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3.绩效评价。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对专项资金全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初应该认真填报项目绩效目标,项目中期及时更新资金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绩效指标值。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应于下一年度1个月内对项目资金和单位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提交自评报告,局机关规划财务科将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就业和培训资金管理

1.完善制度建设。局机关将持续健全资金拨付使用、监督管理、审批公示、跟踪反馈等各项制度,坚持就业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严格规范就业资金分配和拨付机制,不断规范和强化就业资金支出管理,确保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局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资金审核与拨付程序,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资金拨付和发放台账,加大就业资金在分配、发放环节的全程监管。

2.定期督查。局机关将从纪检、财务、内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每半年深入局属事业单位、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对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职业培训和创业补贴等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对享受各项就业补贴政策的人员名单、机构名称和资金补贴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促进就业资金使用透明、公开、公正,确保就业资金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截留挪用。

(四)对账管理

1.局属事业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有的支付明细和银行对账单报送至局规划财务科,局机关对其交易流水信息对比筛查,补齐日常管理短板。

2.依托现有预算、决算及动态监控数据,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电子台账,将预算批复数据与预算执行关联,动态掌握局属事业单位全口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掌握实有资金余额、来源、去向等关键信息,杜绝“坐支”和不合规支付现象,切实提高单位的资金管理水平。

3.根据山西预算一体化系统财政统一建立的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块,动态监测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单位固定资产(包括公车、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等)的详细信息,提高资产配置和管理使用效益。

各科室、单位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巡查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财务部门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日常监督。财务开支每半年公示一次,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在监督公示栏公开。

七、本办法由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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