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环〔2021〕89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全面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内外贸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全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在不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统筹使用的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相关专项资金也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合理、保障重点、统筹安排、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工作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政策目标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外贸外资提质增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创新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大力发展会展业等商务事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选择省内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平台作为开放先行区和引领区,加快完善重点通道和平台建设,强化对重点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五条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商务厅主要职责:根据商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省级项目储备库;制定发布相关项目或业务事项申报指南(包括使用方向和补助方式、支持比例和上限);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确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督促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审核省商务厅报送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包括具体分配方式、使用计划);按规定及时下达预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对“因素法”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业务指导文件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库管理;按照规范程序和政策标准进行专项资金分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需要扣回预算资金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完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考评、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参照此内容执行)。

(四)市、县财政局主要职责:收到省级转移支付预算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开展本区域绩效评价,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促进外贸稳中提质。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及重要资源型产品进口;支持外经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信保+担保”融资、海外资信调查等政策性金融工具防范经营风险;培育外贸主体和产业集聚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外贸产品拓展国内市场;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二)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重点推动服务外包、文化、中医药等发展。

(三)鼓励引进高质量外资。支持引进符合全省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促进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提升。

(四)支持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城乡市场体系建设;支持住宿、餐饮创新发展;支持流通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推动流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支持老字号传承创新,支持培育商业消费新增长点;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和生态体系建设;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支持数字商务发展,助力企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六)支持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性会展活动,以及会展业优化公共服务项目;支持省商务厅组织或承办的有利于促进商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活动、会议展览。

(七)完善公共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商务平台建设,发展平台经济;支持健全商务预警和监测体系,提高信息统计、法律、培训等公共服务能力。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对商务经济各个行业的重大影响,可视情况适当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等。

(九)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委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事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并备案。

第八条 充分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补助方式可采取以奖代补、贴息、先建后补、据实结算、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早编细编的原则。

(一)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属于直接面向基层、由市县实施更有效的专项资金,省商务厅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支持方向及工作基础等因素,选取由权威、客观的若干指标,提出分配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年度业务指导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地应在收到资金2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并将项目申报、资金拨付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二)对直接组织项目申报的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和分配:省商务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涉密项目及其他不予公开项目除外),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论证(涉及商务活动、培训等费用补助类项目按现行相关规定测算),优先从项目库中筛选,上会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公示分配结果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下达预算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应及时通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同级商务部门确认后,尽快向同级财政提出资金申请,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有规定应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的,按其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结余按照中央及我省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中央财政按照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除财政部有特殊要求外,对需要上报的项目,由省商务厅负责项目组织和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向中央提出申请。  

第五章 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一)预算编制环节突出绩效导向。省商务厅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时,要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严格绩效审核,未按要求设定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

(二)预算执行环节加强绩效监管。按照“谁支出、谁管理”的原则,重点监控是否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执行,对绩效目标偏离,资金使用效益低等问题,分析原因,及时纠正。确因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调整。

(三)决算环节全面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要进行绩效自评价,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重点绩效再评价。

(四)强化绩效结果应用。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形成反馈、整改、提升绩效的良性循环。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除涉密项目或其他不予公开项目外,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通知、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做到“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负责;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项支出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改变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要做好完整的项目资金相关材料的建档和保存工作,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商务厅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5〕145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二〔2016〕6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二〔2017〕16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二〔202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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