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示范区管委会依据《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和《太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创新券,是指示范区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利用省内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权益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愿申请、事后补助、专款专用的原则。示范区创新券与省级创新券、太原市创新券三级联动运行,企业不得以同一创新活动内容向多级政府部门重复申报奖补资金。同家企业同一年度不可同时申请多级创新券。

第四条 示范区创新发展部是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统筹确定发放额度,研究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以及创新券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委托运营机构承担创新券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营工作。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

在示范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六条 创新服务提供方:

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研院)、市级以上(含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工程研究中心、专业检测机构等创新平台及纳入示范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企事业单位,须在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第七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市、区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的合作研发。  

(三)企业购买除以上两类服务外的其他技术转移、创业孵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活动、商业检测、工业设计类服务等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创新发展部定期在示范区官方网站发布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明确该期创新券申领、受理、发放和兑现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创新券申报流程:

(一)企业在示范区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经运营机构对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创新券,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一经发现,示范区有权立即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

(二)创新券服务提供方在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发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经运营机构审核通过后,即拥有创新券服务资格。

(三)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模式,有效期一年,过期自动作废。企业与已在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的服务提供方按照创新券使用范围自行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并签订合同(协议),支付服务费用,留存相关支付凭证。

合同(协议)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四)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完成后,将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服务结果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第十条 创新发展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方案第十二条所涉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确定拟兑现名单和金额。审定结果在示范区官网和创新券管理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示范区流程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创新券兑现申请当年累计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当年累计额度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20%比例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3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财政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2021年3月16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创新发展,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18】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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