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合作共建园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合作园区共建工作,加快示范区建设进度,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对标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先进地区政策,以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共建园区,是指符合示范区总体战略布局,由示范区管委会集中统一规划指定区域,并由社会主体以投资、承建或运营外包等多种方式参与共建的各类园区。一般分为购地类和运营类两类项目。

购地类项目主要包括中小企业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专业化定制厂房、专业产业园等;运营类项目主要包括依托可自主支配的示范区内现有楼宇、物理空间建设运营的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园、总部基地、金融小镇、文创小镇等。

第三条  合作共建园区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互利共赢”的原则,重点围绕示范区的优先发展产业、承接产业转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领域,在产业、政策、服务、环境等方面全面对接,因地制宜探索特色化、多元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园区合作共建新路径,不断扩大合作范围和领域,不断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不断提升合作层次和质量。

 

第二章   合作共建方的选择

第四条  园区合作共建方选择范围。

(一)各级政府机构(包括具备一定基础和实力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

(二)具有共建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三)具备园区开发建设或管理运营实力的知名企业或机构;

(四)从事园区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其他组织或团队。

以上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过失,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五条  园区合作共建方资格和条件。

(一)购地类的合作共建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原则上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负债率不高于50%);

2.具有产业基础(主营业务与合作共建园区产业关联度高、相关产业领域内知名度高等)、科技创新(获得产业相关的发明专利等)、投资管理(具有成熟稳定的人才或技术管理服务团队及研发团队、运营成功案例等)等方面优势。

(二)运营类的合作共建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管理运营省级以上园区的成熟模式和成功案例;

2.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7名具备资质的、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管理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专业化定制厂房的代建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原则上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负债率不高于50%);

2.具有建筑工程资质、项目投资管理经验,以及成熟稳定的管理团队等。

第六条 园区合作共建方应当在示范区设立项目公司,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示范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合作共建园区项目模式。

(一)产业招商模式。按照项目入区流程审定,引进运营方购买园区地块建设、引进某类产业项目的特色产业园区项目,由示范区管委会与投资建设方签订《共建协议》。

(二)项目共建模式。由示范区管委会确定园区项目,根据合作共建项目规划及招商需求,采取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等方式择优确定合作共建企业(包括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协议确定双方权责。

(三)股权(份)合作模式。引进运营方与区属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有限(股份)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园区特色产业园区项目,按照股本比例分享收益。

(四)专业化定制厂房模式。对于引进的产业化、成果转化等方面项目需代建厂房的,经“一事一议”程序审核批准,可引进投资建设方建设专业化定制厂房。由示范区管委会、入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方三方签订协议,确定各方权责。

第八条  园区合作共建各项事宜以合作共建合同为依据,合同应明确园区目标定位、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资金筹措、政策支持、考核指标、奖励与罚则等事项。

(一)购地类项目。由示范区管委会与投资建设方签订《共建协议》,内容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招商条件及相关政策等。

对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设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引进企业、就业人数等指标方面的目标考核要求,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示范区管委会有权收回项目用地及相应的扶持资金。

(二)运营类项目。由示范区管委会与投资建设方签订《共建协议》,内容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招商条件及相关政策等。

对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设定产值、税收、引进企业、就业人数等指标方面的目标考核要求,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示范区管委会有权收回项目运营的物理空间及相应的扶持资金。

(三)专业化定制厂房。由示范区管委会、入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方三方签订《定制厂房协议》,内容应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定制保证金、租赁期间和租金标准、回购期间和回购价格、相关政策等。其中:

1.定制保证金。入区项目单位应向投资建设方缴纳投资建设总额(含土地购置款)10%(通用型建筑)或15%(特制型建筑)的资金作为定制保证金,保证金在建成后可以抵顶房租或回购款等费用。项目单位也可采用有效担保的方式替代保证金。

2.租金。租金标准由示范区财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评估,本着支持企业、降低成本的导向,确定公允价格,租金由入区项目单位向投资建设方支付。

3.回购款。回购价格以示范区财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回购款由入区项目单位足额或分期向投资建设方支付。入区项目单位两年内回购时,投资建设方的回报率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0%。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5亿元的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产业园、专业(特色)产业园等合作园区项目建设供地,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外,还可选择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提高用地效率和用地强度。项目用地应符合规划要求,可分批供地,分期建设。

第十条  各类合作共建园区项目建成运营后,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在不改变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可向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割转让。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产业园、专业(特色)产业园等购地类合作园区项目,经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审定,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示范区财政投资或补贴),通过“一企一策”扶持协议予以支持。

具体采用何种或几种扶持政策,需根据项目投资内容 、领域、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项目单位情况确定并在合作共建协议中明确约定。企业约定享受运营考核奖励政策的,入园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管委会普惠类政策。

(一)5亿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亿元的,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建设补贴。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投入予以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

2.过渡办公用房补贴。在项目建设期间予以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最多不超过2年。

3.人才公寓。建设期间可提供不超过5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2年。

4.运营考核奖励。按照协议约定达到年度运营目标的,可按照不超过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扶持,期限不超过10年。

5.人才奖励。按照协议时间、强度投产或达产后,对不超过5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亿元的,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建设补贴。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投入予以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

2.过渡办公用房补贴。在项目建设期间予以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最多不超过2年。

3.人才公寓。建设期间可提供不超过8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2年。

4.运营考核奖励。按照协议约定达到年度运营目标的,可按照不超过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扶持,期限不超过10年。 

5.人才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对不超过8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

6.商住项目配套。在项目建成后,可另外配套不超过产业用地规模15%的商业住宅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住房、职工公寓、商业设施等。商住项目配套盈利原则上应用于支持产业领域科研研发、人才引进等,未按约定使用资金的,管委会有权要求项目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重点产业配套园区整体预期收益为准。

(三)基金和股权投资。对于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合作共建园区,可协调示范区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退出方式等依据具体投资合同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0%)。

第十二条  运营类合作园区项目,经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审定,通过“一企一策”扶持协议予以支持。具体采用何种或几种支持方式,需根据项目投资内容、领域、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项目单位情况确定并在合作共建协议中明确约定。

企业约定享受运营考核奖励政策的,入园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管委会普惠类政策。

(一)5万平方米<园区运营面积≤10万平方米的,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运营考核奖励。按照协议约定达到年度运营目标的,可按照不超过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扶持,期限不超过10年。

2.人才奖励。达到园区运营目标的,对不超过5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

3.人才公寓。达到园区运营目标的,可提供不超过5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2年。

(二)园区运营面积>10万平方米的,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运营考核奖励。按照协议约定达到年度运营目标的,可按照不超过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扶持,期限不超过10年。

2.人才奖励。达到园区运营目标的,对不超过8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

3.人才公寓。达到园区运营目标的,可提供不超过8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2年。

第十三条 对于引进的产业化、成果转化等方面项目需代建厂房的,经“一事一议”程序审核批准,可引进投资建设方建设专业化定制厂房。并根据项目情况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一)项目单位租赁专业化定制厂房期间,可根据入区项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项目单位回购专业化定制厂房时,可根据入区项目

单位承诺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对回购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额给予补助。其中:

全部完成承诺考核指标的,可补助回购价与成本价之间所有差价。

完成承诺考核指标50%以上(含50%)的,可补助回购价和成本价之间差价的50%。

完成承诺考核指标不足50%的,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对属于省重点优先发展的半导体、炭基新材料、特种金属材料、大数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煤矿智能采掘、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煤成气、现代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机旱作农业等十四个产业和领域,具有一流人才团队,且成长性强的合作共建园区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共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区招商、创新发展等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申报、扶持政策确定等工作。项目促进、创新发展等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落实和指标考核等工作。

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园区合作共建各项事宜以合作共建合同为依据,合同应明确园区目标定位、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资金筹措、政策支持、考核指标、奖励与罚则等事项。

第十八条  合作共建园区项目方享受运营考核奖励政策的,扶持资金应按照规定适用:

(一)不低于50%的扶持资金应用于支持入园企业研发、技改、人才等;

(二)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园区运营管理,为入园企业提供低成本或免费服务;

(四)园区招商激励奖励、投资运营方运营绩效等。

第十九条  如有下述情节的,示范区管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合作共建主体资格。 

(一)考评不合格且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节能政策、环保政策等;

(三)其他情况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条  对于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示范区管委会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合作共建园区管理办法》(晋综示发〔2019〕28号)、《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实施办法》(晋综示发〔2018〕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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