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办发〔2022〕7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阳泉市数字经济优先发展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企业是指在阳泉市内依法设立,为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相关企业。根据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类型不同,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
第三条 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阳泉市大数据应用局负责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县(区)、高新区开展数字经济企业推荐工作;
(四)公示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结果,核发数字经济企业证书;
(五)对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依法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已认定数字经济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七)其他保障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数字经济企业应属于以下四种类型之一。
(一)数字产品制造业:主营业务为计算机制造、通讯及雷达设备制造、数字媒体设备制造、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其他数字产品制造业等。
(二)数字产品服务业:主营业务为提供与数字经济有关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咨询管理、标准研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
(三)数字技术应用业: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相关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其他数字技术应用业等。
(四)数字要素驱动业:主营业务为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销售、数字内容与媒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与产权交易、其他数字要素驱动业等。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阳泉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与从事数字经济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
(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字经济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50%(含)。
第七条 企业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数字经济示范企业:
(一)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含);
(二)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数字经济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数字经济企业相同。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数字经济企业认定按照申报、审核、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当年认定通知,向所在县(区)、高新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取得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数字经济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研发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从事数字经济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明、相关资质证书、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字经济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字经济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6.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8.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县(区)初审。各县(区)、高新区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大数据应用局。
(三)专家评审。由市大数据应用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予以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审查认定。市大数据应用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后确定结果,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证书(或数字经济示范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取消其数字经济企业认定资格。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九条 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奖励:
(一)新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新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已认定数字经济企业首次升级为示范企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条 鼓励初创数字经济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市政府按年给予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房租全额补贴,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有效期3年,期满当年需进行复审,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数字经济企业资格失效。已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在有效期内达到数字经济示范企业标准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复审和升级工作在每年新认定数字经济企业时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对复审通过的数字经济企业和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为企业出具年度数字经济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审计机构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已认定数字经济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大数据应用局进行书面报备并由市大数据应用局进行核查。经核查仍符合数字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数字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已认定数字经济企业经核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数字经济企业资格,同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企业未做到诚信经营,被行政机关处罚、存在失信记录的;
(六)未按时按要求开展备案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大数据应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阳政办发〔2022〕7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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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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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阳泉市数字经济优先发展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企业是指在阳泉市内依法设立,为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相关企业。根据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类型不同,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
第三条 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阳泉市大数据应用局负责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县(区)、高新区开展数字经济企业推荐工作;
(四)公示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结果,核发数字经济企业证书;
(五)对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依法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已认定数字经济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七)其他保障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数字经济企业应属于以下四种类型之一。
(一)数字产品制造业:主营业务为计算机制造、通讯及雷达设备制造、数字媒体设备制造、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其他数字产品制造业等。
(二)数字产品服务业:主营业务为提供与数字经济有关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咨询管理、标准研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
(三)数字技术应用业: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相关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其他数字技术应用业等。
(四)数字要素驱动业:主营业务为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销售、数字内容与媒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与产权交易、其他数字要素驱动业等。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阳泉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与从事数字经济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
(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字经济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50%(含)。
第七条 企业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数字经济示范企业:
(一)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含);
(二)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数字经济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数字经济企业相同。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数字经济企业认定按照申报、审核、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当年认定通知,向所在县(区)、高新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取得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数字经济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研发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从事数字经济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明、相关资质证书、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字经济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字经济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6.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8.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县(区)初审。各县(区)、高新区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大数据应用局。
(三)专家评审。由市大数据应用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予以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审查认定。市大数据应用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后确定结果,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阳泉市数字经济企业证书(或数字经济示范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取消其数字经济企业认定资格。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九条 数字经济企业认定奖励:
(一)新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新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已认定数字经济企业首次升级为示范企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条 鼓励初创数字经济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市政府按年给予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房租全额补贴,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有效期3年,期满当年需进行复审,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数字经济企业资格失效。已认定的数字经济企业在有效期内达到数字经济示范企业标准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复审和升级工作在每年新认定数字经济企业时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对复审通过的数字经济企业和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为企业出具年度数字经济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审计机构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已认定数字经济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大数据应用局进行书面报备并由市大数据应用局进行核查。经核查仍符合数字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数字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已认定数字经济企业经核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数字经济企业资格,同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企业未做到诚信经营,被行政机关处罚、存在失信记录的;
(六)未按时按要求开展备案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大数据应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