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发展办法十三条(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发展办法十三条(试行)》已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1日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创新主体 

培育发展办法十三条(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加快聚集创新资源,大力培育创新主体,增强发展新动能,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建设地址的办公室、厂房、设备符合相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准入条件、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各层次创新主体培育发展、开展各类科技创新等。     

第二章  奖励扶持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给予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0元奖励;对连续三次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 

  第五条  【高企奖励】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给予其10万元奖励;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含)以上,给予其5万元奖励;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含)以上,给予其最高10万元奖励。对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域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开发区,且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给予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专精特新奖励】对首次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5万元奖励。对域外落户开发区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承诺有效期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给予其一次性1万元奖励。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后连续两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且每年不低于15%的增长速度,给予其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七条  【展翼、瞪羚、独角兽企业奖励】新引进企业初次评定为“展翼”企业的,给予其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奖励;评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其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奖励;评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其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综合奖励】同一企业三年内同时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规上企业(工业企业)、股改上市企业其中三类资质的,给予其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其他奖励】对于新引进的企业,三年内申报并认定省级以上不少于三类资质且年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其法人或企业实际负责人5万元奖励。 

  第十条  【中介机构奖励】支持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申报高企、专精特新、股改培训指导等相关服务,对当年成功通过高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数量超过3家的中介机构,给予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完成股改上市企业提供相关培训的机构,给予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管委会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时间2年。在实施期间因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导致本政策不能实施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产业和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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