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务院办公厅 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和《山西省委、省政府 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山西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精神,进一步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发挥金融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重要作用,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山西省版权局、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联合制定了《省级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山西省版权局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

山西监管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省级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docx

省级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效,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融资模式。

二、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支持中小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的部分,按期偿还融资的给予企业一定的贴息补助。一般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最高贴息不超过20万元。

三、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降费补贴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授信额度,对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单户1000万元以内、费率2%以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业务,按实际担保额给予融资担保机构不超过1%的担保费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四、开展知识产权保证保险补助工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业务,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产生的保费按照50%比例给予企业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五、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同时进行融资担保和购买保证保险的情况下,担保费和保费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六、协同构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评价认定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专利评估指引》(GB/T42748-2023)的基础上以内部评估等方式认定无形资产价值,推动构建银行、保险、担保、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评价认定机制,探索建立依托大数据手段的智能化评估系统。

七、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帮助企业有效拓宽融资渠道。

八、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为科技型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新型融资途径。

九、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体系。依托我省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探索建设知识产权质物处置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质物市场化处置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对质物进行转移转化,进一步丰富知识产权质物处置的市场化形式和渠道,促进知识产权公开交易流转。

十一、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白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白名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推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

十二、支持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率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发挥对示范区内企业资质及经营情况有较深了解,且贷后管理方便等优势,鼓励银行放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规模,为园区内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十三、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审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

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按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指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按照当年度的工作指南要求具体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试行)》(晋财行〔2019〕184号)、《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晋市监发〔2020〕3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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