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科技部门,晋中开发区产业规划与创新发展部,晋中国家农高区农业科创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山西“智创谷”科技资源优势,促进优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晋中市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doc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中市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中试基地建设、运营和发展,充分发挥中试基地在科学研究与产业转化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科技成果工程化水平,参照《山西省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实现行业科研成果转化,开展工程化应用研究开发,对科技研发成果进行放大和熟化研发,向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工程化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产业链创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骨干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

第四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有:

1.服务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或已确定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科技成果向生产效益的转化需要,承担行业重要科研成果的中试研究,为企业提供规模化应用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支持。

2.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中试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承担我市科技研发人员、工程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

4.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举办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流会或活动。

第五条  中试基地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充分体现“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模式。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中试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市级中试基地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中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2.组织市级中试基地的认定工作。

3.批准中试基地的建设、调整和撤销等。

4.组织中试基地的检查、考核评估和跟踪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是中试基地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科技部门有关中试基地的政策,支持中试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2.组织本地区中试基地的申报与推荐工作。

3.配合市科技局做好中试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督促中试基地建设,检查中试基地组建及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中试基地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的具体负责单位。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的独立法人机构(或者特殊性质的科研院所等),也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的中试基地应明确主要牵头单位,并签定权责明确的合作协议。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中试基地的申报、日常运营和检查考核工作。

2.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

3.保障中试基地科研活动所需的经费,提供科研及办公所需的场地、设备等基础设施。

4.选聘各级人员,组建中试基地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提出中试基地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组织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九条  申报市级中试基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单位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所涉领域紧密围绕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或已确定发展的新兴产业,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3.有必要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来源。

4.具有承担中试试验任务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并且能够统一管理、规范开放。

5.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队伍和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需要,择优认定相关领域的中试基地。具体认定流程为:

1.依托单位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比照自身条件,向组织部门提出市级中试基地认定申请。

2.组织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核实,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请认定。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议评审,并进行现场考察。

4.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择优批准建设中试基地,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中试基地名称统一命名为“晋中市+核心研究方向+中试基地”。

第十一条  采取常态化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或委托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认定为市级中试基地后要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标省级条件,达标后要积极申报认定省级中试基地。

第十三条  市级中试基地要独立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财务上实行相对独立核算,与依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四条  市级中试基地主任是中试基地的直接负责人,由依托单位自行选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中试基地主任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五条  市级中试基地实行重大事项申报、审批制度。重大事项由中试基地提出申请,依托单位报其组织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市级中试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中试基地每年底报送考核自评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对中试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每年度提交的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1.中试基地年度考核自评报告;

2.管理运营、中试服务等绩效证明材料;

3.组织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差”的,撤销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其资格:

1.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等事故的;

2.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差”的;

4.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认定结果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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