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汽车置换更新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晋商消费函〔2024〕353号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一步挖掘我省汽车消费潜力,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对从山西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从省内汽车经销商购买上户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活动时间

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及上户和置换完成交易个人名下的二手车都须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消费者须在2025年1月10日前完成提交并补正有关申请资料。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和未完成资料补正的,不予办理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调整为:对置换并购买20万元及以上燃油车和新能源车的消费者分别给予1.6万元、1.8万元补贴;对置换并购买20万元以下燃油车和新能源车的消费者分别给予1.3万元、1.5万元补贴。

四、补贴申报流程

个人消费者完成二手车交易并购买新车上户后通过“云闪付APP”-“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专区”提交申请补贴相关资料。

(一)二手车交易。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含)的乘用车,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购买新车。个人消费者在山西省汽车经销商购买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车,由汽车经销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资料上传。由消费者登录“云闪付APP”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专区,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新车和二手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提交消费者本人身份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过户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和新车的车辆照片、新车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填写申请补贴款的入账银行卡账户信息。

五、补贴规则

(一)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是个人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享受了汽车经销商折扣让利基础上,财政资金给予个人消费者的进一步补贴。

(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个人消费者,汽车经销商、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享受补贴。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须为个人消费者提供二手车交易过户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复印件。

(四)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需在山西省内办理完成新车上户登记。

(五)二手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一辆新车只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个人消费者购买同一辆新车不能同时享受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六)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等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对其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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